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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媒體對藍綠陣營各類“公投法”版本進行比較

2003年11月27日 11:45

  中新網(wǎng)11月27日電 臺政壇中的朝野各黨連日密集協(xié)商所謂“公投法草案”,目前僅對少數(shù)“公投”程序性規(guī)定及罰則等條文達成共識,對于最具爭議的“公投”適用范圍、排除事項、主管及審議機關、提案及連署人數(shù)及投票日期是否與“大選”合并舉辦等爭議問題全數(shù)遭到保留。

  臺灣的東森新聞網(wǎng)今日對各版本的“公投法”中對“公投”事項比較進行了比較(其中國民黨版仍在修改中),轉摘如下:

  一、適用范圍

  “行政院”版:

  1.法律立法原則之創(chuàng)制或法律之復決。2.重大政策議題。3.“修憲”及“制憲”議題。4.“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tǒng)”得經“行政院會”決議,交付“公投”。

  國民黨版:

  1.法律之復決。2.“立法”原則之創(chuàng)制。3.國家重大政策之創(chuàng)制或復決。(復決應于法律生效、政策發(fā)布后半年內提出)4.“憲法”修正原則之創(chuàng)制(“憲法”修正之創(chuàng)制人民連署后經認定即送立院審議,不經“公民投票”)

  “臺聯(lián)黨”版:僅明定排除事項,即除排除事項外均可

  二、排除適用事項

  “行政院”版:預算、租稅、人事、薪俸

  國民黨版:1.“憲法”制定、“國號”及“領土”之變更。2.“外交”、軍事、“國安”、宣戰(zhàn)、媾和、預算、租稅、人事、社福、特定族群事項。

  “臺聯(lián)黨”版:預算、租稅、人事、薪俸

  三、提案程序

  “行政院”版:

  1.公民千分之五提案,經聽證后發(fā)給連署書,百分之二或五(“修憲”議題)連署。2.除“修憲”議題外,得由“行政院”提出,經“立法院”同意。3.防御性“公投”:“總統(tǒng)”提出經“行政院會”決議。

  國民黨版:

  1.公民百分之一提案,經審議后,百分之五連署。2.排除“政府機關”提案權。(“政府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托辦理公投,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禁止咨詢性“公投”)

  “臺聯(lián)黨”版:1.公民連署2.“立委”2/3出席及出席之2/3決議。3.“總統(tǒng)”提案經“行政院會”決議

  四、“公投”審議機關

  “行政院”版:由現(xiàn)有中選會舉辦聽證(“行政院長”提請“總統(tǒng)”派充,具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國民黨版:另成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21人,除中選會“主委”為召委外,依立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提請“總統(tǒng)”認命。

  “臺聯(lián)黨”版:無審議機關,主管機關為中選會

  五、投票日程

  “行政院”版:公告后28日起至六個月內投票,得與全臺性“選舉”同日舉行。

  國民黨版:

  1.公告三個月后起,與該年“立委選舉”同日舉辦,但該年內無“立委選舉”時,得單獨舉辦。2.不得與“總統(tǒng)選舉”同日辦理。

  “臺聯(lián)黨”版:公告后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投票,遇有全臺性“選舉”,應合并同日舉行。

  六、投票結果“行政院”版:

  1.法律創(chuàng)制:“行政院”應于三個月內送“立院”審議,“立院”應于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2.法律復決:第三日起失效。3.重大政策:權責機關為應必要處置。4.“修憲”:“立院”應于半年內擬定修正案,提請“國大”復決。

  國民黨版:

  1.法律創(chuàng)制:“行政院”應于三個月內送“立院”審議,“立院”應于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2.法律復決:第三日起失效。3.重大政策復決:權責機關于一年內完成變更執(zhí)行。

  “臺聯(lián)黨”版:“政府機關”應于該年度內,完成相關法律之制定修正及預算之變更執(zhí)行。

  新聞資料:各版本“公投法”簡介如下:

  民進黨“立委”蔡同榮版:內容共有16條﹐主要內容為:“公投”適用事項包括“國旗﹑國歌﹑國號﹑領土變更﹑國家主權”等“國家”定位問題及其它“全臺性”重大政治議題。蔡同榮強調“公投法”不應設限,不管是“制憲”、“修憲”、“統(tǒng)獨”等,都應納入“公投”。

  民進黨版:民進黨在2003年9月8日晚間整合出蔡同榮“加強版”的“公投法”草案。其中,“修憲議題”可適用“公投法”,包括所謂“國會改革、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整合版本據(jù)稱還納入“防御性公投”概念。民進黨將蔡同榮版“統(tǒng)獨公投”條文刪除,改列于說明欄,并保留黨團版“防御性公投”原則。

  所謂“防御性公投”規(guī)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導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tǒng)’得經‘行政院會’決議,發(fā)動‘公投’”。民進黨團干部在說明整合版本條文時,多次強調這個版本是“由蔡同榮領銜提案”,給足“蔡公投”面子。

  民進黨內部一度對“公投法”版本有疑義,并曾上演一出“內訌戲”(在此之前,蔡同榮所屬多位“獨派立委”,力挺蔡同榮版本,爭取在黨團會議中尋求過半數(shù)支持;但屬于陳水扁“正義聯(lián)機”的“立委”林重謨上午卻跑到蔡同榮一邊的開會現(xiàn)場支持蔡同榮版“公投法”)。當日下午開會后,民進黨內部總算再度統(tǒng)一口徑,重新提出“蔡同榮加強版”“公投法”草案。

  據(jù)了解,“公投法”爭議點之一在于“統(tǒng)獨公投”的發(fā)動權,民進黨版本中,民進黨團深怕會“失控”,因此只有陳水扁有“統(tǒng)獨公投”發(fā)動權;蔡同榮版本主張由民眾發(fā)動;國親黨團則是根本不支持“統(tǒng)獨公投”。

  “行政院”版:2003年9月30日,臺“行政院”稱,將和民進黨團聯(lián)手推動“公投法”草案取代先前“政院”提出的“創(chuàng)制復決法”草案,因此包括“領土變更”、“更改國號”等議題,都可以列入“公投”。“政院”推動的“公投”版本將包括下列三項:一、“法律立法原則之創(chuàng)制或法律之復決”。二、重大政策或其它重大政治議題。三、“修憲”議題。

  相較于“蔡同榮版”直接明文規(guī)定,所謂“國旗”、“國歌”、“領土變更”、“國家主權”等“國家定位”議題。“政院”推動的版本雖未載明但卻強調稱,“民眾得提出憲法修正意見作為修憲機關修憲之依據(jù),舉凡憲法之規(guī)定,均得作為‘公民投票’之議題,如‘國會改革’、‘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

  國親版:國親黨版的“公投法草案”10月23日出爐,據(jù)了解,該草案排除臺當局發(fā)動“公投”,并且不允許“統(tǒng)獨”、“憲政層次”等搞“公投”,并明定“公投”與明年“大選”脫鉤。

  國親兩黨版的“公投法草案”規(guī)定,發(fā)動“公投”的主體為民眾,排除臺當局提案權;全臺性“公投”提案、連署門檻需達最近一次“大選”人口1%、5%;地方性”公投“提案、連署門檻則為縣市長選戰(zhàn)人口2%、10%。據(jù)了解,有關“國號”、“國旗”、“領土變更”及其它“憲法”的制定,被排除在“公投”范圍外。

  但在11月16日,國民黨中央最后定調,“憲法條文中‘固有疆域’可彈性解釋,國親不必主動觸及領土范圍問題”。但泛藍軍對“公投”議題持開放態(tài)度,不再堅持反對涉及“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的“公投”。(資料內容綜合臺灣媒體)

 
編輯: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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