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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見義勇為者請求補償損失有助于弘揚正氣

2003年12月29日 16:26

  中新網12月29日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指出,見義勇為者可請求受益人給予補償。

  黃松有說,我們社會應當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我們的道德,應贊賞見義勇為的行為。本司法解釋從公平原則出發(fā),對見義勇為的合法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作出了以下具體規(guī)定:第一,沒有侵權人,例如為搶救落水兒童而獻身;第二、不能確定侵權人,例如為制止犯罪遭受傷害,案件未能偵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在以上三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權利人的請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適當補償。

  黃松有認為,受益人非侵權人,其承擔補償責任并不是因為其有過錯,而是基于其收益。從侵權損害賠償的角度看,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與受益人應當是利益共同體。他們共同面對危險、面對侵害;而見義勇為者以自己慷慨赴險的壯舉,使受益人轉危為安。對受害人的救助,從長遠來看應當是社會的責任。

  黃松有說,但在缺乏相應機制的條件下,作為利益共同體的受益人,適當分擔損害,給受害人以補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這在客觀上也有助于弘揚正氣,有助于發(fā)揚中華民族濟危扶困的良好道德風尚。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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