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日本新瀉地方法院作出判決,日本政府和當?shù)匾患夜緫斚?1名二戰(zhàn)期間被綁架到日本去做苦役的中國勞工支付總額為8800萬日元的賠償。這是日本法院首次明確認定,日本政府對在二戰(zhàn)期間綁架中國勞工做苦役負有責任并須作出賠償。日本外務省隨即發(fā)表聲明稱這一判決很“嚴重”。
本案中方代理律師在當天第一時間接受北京日報記者越洋電話采訪,評述了這次艱難勝訴的意義———
1中方律師:首次全面勝訴
新瀉地方法院的宣判是從北京時間26日下午12時30分左右開始的。當天下午4時30分,本報記者接通了身在日本一直處在忙亂中的本案中方代理律師康健的電話。
仍處在興奮狀態(tài)中的康健女士首先表示,這次宣判是繼福岡宣判以來,在中國勞工受害案中又一次重大突破。2002年4月26日,日本福岡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命令三井礦山株式會社向15名中國受害勞工原告每人支付1100萬日元賠償,但卻以“國家無答責”為由,認為雖然政府和企業(yè)共同施行了違法行為,賠償責任還是僅由企業(yè)承擔,駁回了公開謝罪和對日本政府的賠償要求。這一次雖然賠償數(shù)額少了一點,但卻是一次全面突破、全面勝訴。新瀉當天新出版的報紙已經(jīng)把這條新聞用很大字號登出來。
康健說,當?shù)孛癖姾腿辗接押萌耸恳矊@個案子給予了很大關注。日本時間下午1時30分開始宣判,我們提前一個半小時就到了法院門口。日本很多記者都來了,很多“支援會”的群眾也來了,日本各地的律師團的人也來了。宣判的法庭很小,旁聽席上只有48個座位,但有100多人要求旁聽,只好大家抽簽,一多半人沒有進去,就在法庭門口等結果。媒體記者也不能都進去,也只好抽簽。20多個各地來的律師把律師席都坐滿了。
宣判時,法官剛說了幾句話,我們一聽沒有駁回起訴,心里就知道勝了,相互伸起了大拇指。法官平靜地說完了判決的要旨,而這個判決的主文有200多頁。
2本次判決突破了幾個障礙
在這次新瀉判決之前,中國勞工受害者對日索賠案只有福岡一審判決取得了部分勝利,而在札幌、東京、京都、大阪的很多同類官司都輸了。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民間對日索賠訴訟工作指導小組秘書長劉涌律師向記者介紹了過去日本法庭在此類案件中設置的幾個主要障礙。
所謂“國家無答責”,是日本天皇制度下的一條法理,即國家不因國家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戰(zhàn)后,日本《民法》作了徹底的改變,“國家無答責”這種法理也已被徹底取消了。因此,現(xiàn)在引用“國家無答責”這種法理,是歷史的倒退,也是對現(xiàn)實的反動。
所謂“除斥期間”,是日本的一個法律名詞,實際上是一個訴訟時效問題,即只要過去了二十年,針對非法行為請求訴訟的權利就消滅了。但針對“除斥期間”,法律上還有一些除外條件,比如如果遇到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法官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過了訴訟時效。
所謂“個人請求權”,日本政府認為中國已放棄了一切戰(zhàn)爭索賠權利。但中國政府并不認可這一點。中國放棄國家賠償請求權,并不包括中國公民個人的賠償請求權。從國際通行的法理上來講,國家也無權處分公民個人的民事權利。
康健介紹說,這次新瀉判決把這幾個障礙都解決了。尤其是關于“國家無答責”。新瀉地方法院認為,“國家無答責”是戰(zhàn)前很陳舊的法理,在面對勞工受害這樣一種很不人道的事實的時候,再用這種理論,顯然是不妥當?shù)。法院判定,日本政府和企業(yè)共同施行了不法行為,沒有盡到對勞工的安全保護義務。通過一系列詳細描述的事實,說明是日本政府把勞工抓過來的,抓來以后,還用警察進行看守,這些都是國家的責任。
而關于“除斥期間”和“個人請求權”問題,這一次新瀉判決也作了突破。
康健說,這次新瀉判決唯一沒有支持我們的,是刊登謝罪廣告的請求。至于賠償?shù)?800萬日元是由政府和企業(yè)共同承擔,怎么分攤沒有具體說明。
3最早原告張文彬表示欣慰
新瀉中國勞工受害者案是在1999年8月由張文彬最早提起訴訟的,此后原告陸續(xù)增加到11名,都是當年從山東、河北等地方抓去的勞工。5年多的時間里,法院開了十幾次庭,最后終于有了這樣一個勝利的結果。張文彬老人現(xiàn)已83歲,因為身體原因,這一次沒有親赴日本,而是由他的兒子張一憲代他去聽取了宣判。
前天中午,本報記者接通了住在長沙的張文彬老人的電話。由于呼吸困難,老人說話很吃力,他說他已經(jīng)通過在日本的兒子得知了勝訴的消息! 埼谋蛘f,他永遠也忘不了1944年4月15日這一天,日本鬼子把他和其他被抓來的中國人一起編隊送往日本!拔矣浀卯敃r我們一共有八九百人,大家都被關在牢里等著送到日本。有人逃走,日本人就用刺刀當著我們面兒把他刺死!1945年3月,日本人忽然提審張文彬,問他是否認識另外一名革命者,是否是中國政府派來的。雖經(jīng)潑涼水、坐老虎凳等各種嚴刑拷打,但張文彬沒有承認,之后他被押往廣島監(jiān)獄,并在那里遭受了原子彈爆炸后的強烈輻射,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張文彬說,當年去新瀉的八九百人,活著的已經(jīng)不多了。經(jīng)過了這么多年艱難的訴訟,得到這樣一個結果,他感到欣慰。
4新瀉判決將產(chǎn)生何種影響
新瀉判決前三天,3月23日上午,在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對另一起中國勞工受害案進行的宣判中,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要求?到÷蓭煴硎荆系陌缸涌隙ㄒ显V。
劉涌律師介紹說,目前中國受害勞工已在日本新瀉、長野、群馬、東京、京都等地提出了二十多起訴訟,所有的結果都是一審結果,而不管輸贏如何,官司輸?shù)囊环蕉继崞鹆松显V。對于中國勞工受害者賠償訴訟,日本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決,這是因為日本和我國一樣,采用的是大陸法系,即成文法,在審理案件時,法官按照法律條文規(guī)定進行獨立審判,對以往的案例可以參考,但不作為依據(jù)。從這一點上說,此次新瀉勝訴并不能決定其他勞工案訴訟的結果。
但是,以往的案例是會對今后的判決起參考作用的。況且法院在作出一種判決時,一定會對自己的理由作出詳細的論述。比如,去年的京都判決就突破了“國家無答責”這一障礙,指出國家權力有正當和不正當之分,對于不人道的不正當行為,不能引用“國家無答責”。雖然京都判決用其它理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要求,但在以后的法院判決中,就沒有法院再使用“國家無答責”這一項根據(jù)了。從這一點看,新瀉判決一定會給其它法院以影響。
特別是,今年5月,福岡案將進行二審判決,而這是此前類似案件中中國勞工唯一部分勝訴的案件,也是率先進入二審判決的一個案件,結果如何非常重要。而新瀉勝訴是一個強有力的呼應,來得正是時候。(記者王鴻良)
中國受害者在日訴訟知多少
1、花岡勞工訴訟
11名中國勞工于1995年6月28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企業(yè)(鹿島建設),1997年12月10日東京地方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
2、山西“慰安婦”訴訟
1995年8月7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2001年5月30日東京地方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
3、哈爾濱731人體實驗、南京大屠殺事件、永安無差別轟炸受害者訴訟 1995年8月7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1999年9月22日東京地方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但詳細認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實。
4、山西“慰安婦”訴訟(第二批)
1996年2月22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2002年3月29日東京地方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但認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實。 5、劉連仁勞工訴訟
1996年3月25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加害企業(yè)已不存在),2001年7月12日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令日本政府賠償劉連仁2000萬日元的判決。日本政府不服此判決,同年7月上訴到東京高等法院。
6、平頂山屠殺幸存者訴訟
1996年3月25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2002年6月28日東京地方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但認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實! 7、日軍遺棄毒氣彈、炮彈受害者訴訟(第一批)
1996年12月9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2003年9月29日,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日本向13名中國受害者賠償約1.9億日元。
8、細菌戰(zhàn)受害者訴訟
1997年8月11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東京地方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但認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實。
9、東京勞工訴訟
42名中國勞工于1997年8月11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和9個加害企業(yè)。2003年3月11日東京地方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
10、日軍遺棄毒氣彈、炮彈受害者訴訟(第二批)
1997年10月16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2003年5月15日東京地方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
11、長野勞工訴訟7名中國勞工于1997年12月22日在長野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和加害企業(yè)。
12、廣島勞工訴訟
5名中國勞工于1998年1月16日在廣島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加害企業(yè)(西松建設),2003年廣島地方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
13、京都勞工訴訟
6名中國原告于1998年8月14日在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和加害企業(yè)(日本冶金),2003年1月15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但認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實,并且在這類訴訟中首次排除了“國家無答責”法理的適用,承認了國家和企業(yè)的“共同不法行為責任”。
14、山西性暴力受害者訴訟
1998年10月30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要求的判決,但認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實。
15、臺灣“慰安婦”訴訟
1999年7月14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16、新瀉勞工訴訟
中國受害勞工張文彬于1999年8月31日在新瀉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和加害企業(yè)。
17、北海道勞工訴訟
33名中國受害勞工于1999年9月1日在札幌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和5個加害企業(yè)。
18、李秀英名譽損害訴訟
1999年9月17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南京屠殺大疑問》的作者松村俊夫及該書的出版社“展轉社”。2002年5月10日一審勝訴,東京地方法院判被告賠償李秀英150萬日元。2003年4月10日李秀英在東京高等法院二審勝訴,東京高等法院維持地方法院判決。
19、福岡勞工訴訟
15名中國勞工于2000年5月10日在福岡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和加害企業(yè)三井礦山。2002年4月26日福岡地方法院作出判決,令加害企業(yè)賠償每位原告1100萬日元,但駁回了對國家的訴訟要求。
20、新瀉勞工訴訟(第二批)
8名中國勞工于2000年9月12日在新瀉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和加害企業(yè)。
21、海南島“慰安婦”訴訟
2001年7月16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
22、群馬勞工訴訟
30余名勞工及遺屬于2002年5月27日在前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和加害企業(yè)。
23、福岡勞工訴訟(第二批)
39名勞工于2003年2月28日在福岡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和加害企業(yè)。
24、長崎勞工訴訟
10名勞工于2003年11月28日在長崎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日本國家和加害企業(yè)三菱的兩家公司。(王茜)(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