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開紅的家人向馬加爵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數(shù)額為31萬元。楊家的訴訟代理人在庭審時說,這么做是為了讓馬加爵知道,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對被害人家屬承受的痛苦他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馬加爵進行一審宣判時,被害人楊開紅的家人沒有一個到庭。4月22日的庭審結束后,楊開紅的哥哥楊開武告訴記者,現(xiàn)在正是種苞谷的時候,他們想盡早趕回云南開遠去。
楊開紅的母親馬存英告訴記者,楊開紅在家里排行老三,上有一兄一姐,下有一弟一妹。他們那邊天氣干旱,基本靠天吃飯,家里很窮,一年下來,基本剩不下什么錢。楊開紅上大學,家里負擔不起學費,向親戚借了一萬多塊錢!皩τ谖覀冞@種比較落后的地方,一萬多塊錢是一筆很大的數(shù)目!睏铋_武對記者說。
本以為今年楊開紅畢業(yè)以后,工作了,能緩解家里的窘況,然而馬加爵無情地毀滅了楊家的這種希望。
為了得到補償,楊開紅的家人向馬加爵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數(shù)額為31萬元。楊家的訴訟代理人在庭審時說,這么做是為了讓馬加爵知道,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對被害人家屬承受的痛苦他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的確,犯罪行為,一方面違反了刑事法律,嚴重危害了社會;另一方面又侵害了被害人的民事權益,使被害人在物質上或精神上遭受了損害。罪犯的行為這一根藤上結出了兩個惡果——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有損害,就應該有救濟。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了損害,罪犯作為罪惡的制造者,他應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聯(lián)合國為罪行與濫用權利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則宣言》指出,罪犯或對其行為負責的第三方應視情況向被害者、他們的家屬或受養(yǎng)人作出公平的賠償。
在對馬加爵的一審判決中,法院已經確認馬加爵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相伴而來的問題是,馬加爵能否有能力賠償?根據(jù)法庭調查的結果,馬加爵只有一臺電腦,而他的家人明確表示沒有經濟能力代為賠償。
當罪犯確實沒有賠償能力,而被害人家庭卻因犯罪之害陷入窮苦境地,國家應當承擔起對公民的責任,對被害人家庭給予適當?shù)难a償?梢詮淖锓咐U納的罰金和沒收的罪犯財產中撥出一部分,建立專項基金,作為國家補償?shù)馁Y金來源。在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罪名中,有185個罪名規(guī)定了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既然有這么多罪可以適用財產刑,每年國家因財產刑的執(zhí)行而收歸國庫的罪犯財產應該不少,從中撥出一部分,支付給亟待補償?shù)谋缓θ思彝,并不會增加國家負擔,而且還能撫慰被害人家庭,何樂不為呢?
當然,即使確立了國家補償制度,還是不可能使所有被害人家庭得到補償,所以,還應發(fā)掘別的渠道來彌補被害人家庭的損失。比如,大力發(fā)展保險業(yè),使保險賠償成為補償被害人家庭的一條重要途徑。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劉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