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國名牌戰(zhàn)略推進委員會(下稱“名推委”)把評選名牌作為一項制度進行推行的話,我們就要質疑它的合法性”,曾參與《行政許可法》等多項國家立法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樹義對中國名牌評選的合法性提出強烈質疑。
2001年,國家質檢總局牽頭成立名推委,授權名推委統(tǒng)一組織實施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并以總局名義向“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yè)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規(guī)定)頒發(fā)“中國名牌”稱號,名推委秘書處設在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
隨著中國名牌產品評選過程中曝光出來的問題,如評選目錄變動導致樂凱出局;企業(yè)拿著地方獎勵的上百萬元重金到北京公關等,一位專家在接受北京某媒體采訪時指出,“實際上,這是不折不扣的政府設租、企業(yè)尋租行為。”同時,隨著今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名推委秘書處設在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這種具有官方背景的中國名牌評選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質疑也浮出水面。
對中國名牌評選過程中的議論越來越多,不過奇怪的是,這一切都是發(fā)生在非公開場合。一到公開場合,幾乎所有的企業(yè)都成了啞巴。“誰不知道中國名牌是國家質檢總局這樣一個關鍵部門搞的評比,誰敢說什么?”一位“打死也不愿公開自己身份”的企業(yè)負責人無奈地表示。
“我們更愿意把它納入行政許可的范疇去規(guī)范,否則,中國名牌就會進入一種矛盾的真空地帶,即它有許可內容可又不按許可法行事”。在張樹義教授看來,中國名牌是一種“準行政許可”。張樹義認為,中國名牌某些方面具備行政許可的特征,某些方面又不算。如要評名牌,你必須先得經過申請,經過有關機構審查,達到標準了,授予證書,這類似行政許可,因為行政許可的一個特征就是“硬申請”,不是行政機關主動去做,當你想要做某個事,必須找行政機關申請,審查批準后,準予你干這個事,所以具備行政許可的特征。但名牌認定是對產品的質量、信譽等進行認可,不存在“準許”你從事什么活動的性質,因為你早已在生產這個產品了,從這個角度看,又不具備行政許可的特征。中國名牌存在“硬申請”和“準許使用”的特征,但它又不完全符合《行政許可法》中對“許可”的界定。
張樹義表示,如果“名推委”把評選名牌作為一項制度進行推行的話,我們就要問有沒有取得準生證?是不是黑孩子?設定名牌評價的權力來源于哪里?
按照《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解釋,中國名牌評選依據(jù)的是《產品質量法》、《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能。但行政許可法明確規(guī)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才有權力設定行政許可。而《產品質量法》中并沒有提及“中國名牌”一說,同時《質量振興綱要》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
張樹義教授認為,質檢總局在組織這個名牌推進工作的時候必須要先找出法律依據(jù),哪條法律、法規(guī)涉及行政許可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jù),那就等于是他們私自設置的東西。
中共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也表示,政府部門是規(guī)則的制定者和裁判,應當和名牌的評價分離,不該攪在一塊。為什么企業(yè)現(xiàn)在都愛找協(xié)會?就因為協(xié)會還是保持著行政性,打著部門的旗號到外面去評這評那,企業(yè)也愿上鉤,或著是尋求保護、庇護。政府應該歸位,和有營利嫌疑的組織分離。
張樹義教授表示,“名牌”應該是由市場優(yōu)勝劣汰“淘”出來的,不應該是“評”出來的,更不應該是行政行為的產物。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精神,政府不應包攬一切,像中國名牌這樣的工作應該由社會中介機構承擔。張樹義同時指出,打著政府旗號的名牌評選有可能產生誤導的作用,這樣做的一種可能是,企業(yè)不把精力盯著質量、盯著滿足消費者,而是盯著如何被評選上,沒把功夫花在市場上而是花在政府公關上。
周天勇教授認為,從經濟學角度看,政府又不是最大的消費者,有什么理由說誰是或不是名牌?名牌不名牌,最終是市場說了算,使用者說了算。
與此同時,周教授對中國名牌可以免檢的規(guī)定發(fā)表了反對意見,“政府監(jiān)督應該是普遍的監(jiān)督,不要因為他有名牌免檢稱號就不去監(jiān)督他,沒評上的名牌的,天天檢查,評上了名牌的,尤其是政府底下的組織評的名牌,就三年都不檢,這是不公平的,這實質上屬于不正當競爭,而且是在政府默許下的、受到政府保護的不正當競爭。政府怎么知道它評上名牌后就不會攙雜使假、質量下降?”
來源:新華網·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