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8日電 由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西藏珠峰”走私大案,經過先后4次開庭,9月2日上午在成都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11名被告人被判刑。
據(jù)檢察日報消息,西藏珠峰摩托車工業(yè)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被判處罰金8.2億元;西藏珠峰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被免予刑事處罰;
擔任以上兩公司董事長的何冰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虛報注冊資本罪,被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375萬元;雍建瓊、趙琪云、吳東蓉、李東、何雙等10人因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被分別判處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時,法院判決將成都海關扣押珠峰股份公司資金1025萬余元及房產、李東收受的贓物沒收上繳國庫,對各被告人走私違法所得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
1998年11月至2001年4月,何冰利用其實際操縱的珠峰工業(yè)公司控股珠峰股份公司且時任珠峰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為謀取非法利益,積極組織、指揮兩公司有關部門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珠峰工業(yè)公司及其控股的珠峰股份公司的名義,大肆進行走私活動。
其中,1998年11月至1999年9月期間,他們以支付明顯低于應繳稅額的“包柜費”方式,勾結廈門走私犯罪集團主犯賴昌星等人,采取繞關手段從廈門口岸走私進口臺灣光陽、雅馬哈摩托車整車、摩托車發(fā)動機等貨物,共計走私摩托車整車2萬余臺,摩托車發(fā)動機33455臺,偷逃應繳稅額3.1億元人民幣。
此外,何冰在西藏潤華投資有限公司增資注冊和成立西藏珠峰投資有限公司中,以不交付貨幣資金為目的,虛構公司股東,隱瞞資金的借款性質,利用虛假審計報告虛構利潤轉增資本,利用虛假驗資報告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共計3.75億元人民幣。(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