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0日電 今天上午,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河北省原外經貿廳副廳長李友燦受賄案公開宣判。李友燦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jù)新華網消息,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李友燦在擔任河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兼河北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索取和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744萬余元。案發(fā)后被追繳贓款、贓物及被扣押財產共計人民幣2837萬余元。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友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被告人李友燦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作出判決:被告人李友燦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贓款、贓物及扣押的財產上繳國庫;未追回的贓款繼續(xù)追繳。(董智永、丁力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