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檢察院14日宣布,從即日起對舉報有功者最高獎勵從1萬元提高到10萬元。
據介紹,為進一步調動和激勵廣大群眾參與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性,推進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工作的開展,加大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工作力度,規(guī)范獎勵舉報工作,切實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北京市檢察機關近日出臺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于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工作辦法》,對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原則、獎勵對象、獎勵標準、獎勵程序和方式、以及獎勵經費等內容作出具體規(guī)定。
此項辦法規(guī)定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遵循以下原則: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論功行獎,對重大貢獻者給予重獎;保障公民舉報權益,為舉報有功人員保密;獎勵方式尊重舉報人意愿。按照新規(guī)定,公民凡署名向北京市檢察機關舉報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依照本辦法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北京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說,考慮到貪污、賄賂等犯罪的數(shù)額和量刑標準與過去相比有變化,工作辦法提高了對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如規(guī)定舉報貪污、賄賂案件的獎勵金額,按案件審結時認定的犯罪數(shù)額的2% 的標準,綜合考慮舉報數(shù)額及實際挽回經濟損失的數(shù)額情況確定,個案最高獎勵金額從過去規(guī)定的1萬元提高到10萬元。
此外,新的工作辦法體現(xiàn)了"論功行獎,對重大貢獻者給予重獎"、"保障公民舉報權益,為舉報有功人員保密"和"獎勵方式尊重舉報人意愿"的原則。如舉報人在檢察機關偵破案件過程中積極協(xié)助檢察機關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可在上述標準的幅度內給予重獎。被查處的舉報案件為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達到認定數(shù)額的95%以上的大案和要案,經省級院批準,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可突破上述標準。(記者李京華)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