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9日電 針對在刑法中增設“不孝罪”條款的建議,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文章說,“罪名”不是可以隨便設的,增設“不孝罪”只會弄巧成拙。
據(jù)燕趙都市報報道,針對目前時有發(fā)生的虐待、遺棄老人,不尊重老人的隱私權(quán)、婚姻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等現(xiàn)象,南京市老齡委蔡主任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不孝罪”的條款,讓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嚴懲。
檢察日報的文章說,“孝”原由公共輿論的道德壓力維持,如今公德乏力了,法律當然應該挺身而出,讓社會正義不留死角?煞梢怀稣惺欠窬妥尅白铩眮韷宏嚕@很值得商榷:針對“忤逆”設個“不孝罪”,“孝”的道德責任被法理層次的罪罰度量后,“不孝”很可能成為逆子們的一種權(quán)利。
因為,要設立“不孝罪”,肯定會對“不孝”作出嚴格限定。并非對老母親吼兩句就是不孝,并非讓老爸餓一頓就是不孝,既然上升到法律的規(guī)格,“不孝”的界定就會非常的嚴謹,到什么程度才能定“不孝罪”,忤逆到了什么程度才是法律意義上的“不孝”,這些都不是隨意的。
如此,法無禁止即允許,那些沒有達到“不孝罪”規(guī)定程度的“不孝行為”就是合法的了,雖然不合道德。但通過“不孝罪”的設立,社會對“不孝”的思考已經(jīng)進入到法理層面,道德責任已然空洞化——這時候,提到孝不孝順,人們比照的都將是法律,沒有達到“不孝罪”程度的“不孝行為”就在這樣的思考中成為一種合法行為,“不孝”也就成為權(quán)利了。從這個角度看,細致的“罪”定刑罰是排斥道德責任的。
文章指出,“罪名”不是可以隨便設的,對于公德不能調(diào)整的東西,我們應盡可能采取除“設立罪名”之外的法律手段進行干預,否則只能弄巧成拙。(吳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