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9日電 中國法院網(wǎng)消息, 9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大學生“情人節(jié)”殺害女友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凡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4年2月12日中午1時許,徐州某大學本科班大二學生張凡(案發(fā)前因曠課多日和多門功課不及格而受處分,留級試讀)與女友張雪婷(徐州某學院?瓢嗤庹Z系大二學生)在其租住房內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張凡持室內的一把單刃尖刀連續(xù)刺殺張女頸部左側、左側上胸部、項背部、左肩背部、左上臂等部位,創(chuàng)口分布達48處,多數(shù)創(chuàng)口深至皮下或肌層,部分創(chuàng)口深達胸腔,肺破裂,雙側胸腔大量積血。致張女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張凡逃離現(xiàn)場,于當日晚11時許到本市青年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張凡庭審中不能客觀、如實回答問題,并對其行為不做辯解。關于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一度成為庭審焦點。
案發(fā)后,銅山縣公安局就被告人張凡作案時有無精神病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分別于2004年3月1日和3月29日委托徐州市精神疾病鑒定委員會3位專家和江蘇省精神疾病鑒定委員會9名專家,對張凡進行了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前者結論為“張凡有精神病,無刑事責任能力”;后者結論為“張凡無精神病,作案時有責任能力”。這兩份矛盾的鑒定結論,均是有權機關作出,但只能結合具體案情選擇與案件本身更具有關聯(lián)性的結論擇一而從。鑒定結論能否作為最后定案的根據(jù),必須與其他在案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得出合理排他性的唯一結論。
合議庭一致采信了江蘇省精神疾病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理由是:就本案鑒定過程而言,江蘇省精神疾病委員會參與鑒定的9名司法精神病學專家閱讀了有關卷宗,對被鑒定人進行了BEAM、頭顱MRI檢查,最后對獲取的資料進行了充分全面的分析論證,并在此基礎上作出了結論。
結合本案被告人張凡作案后多次打電話告知父母要多保重,規(guī)勸同學要好好學習,不要貪玩,以及向公安機關投案并交待主要犯罪事實,自愿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等等客觀表現(xiàn),足以說明其作案時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是有充分認識的,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江蘇省精神疾病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鑒定結論能夠與被鑒定人所在學校的同學、被鑒定人羈押場所的管教人員、同監(jiān)室羈押犯罪嫌疑人的證言等相關證據(jù)相互印證,應予采信,故綜合全案證據(jù),法院認為被告人作案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符合犯罪主體資格。被告人投案后未能如實供述罪行,故不能認定為自首。
徐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凡持刀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凡無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應予嚴懲。遂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凡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計人民幣182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