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0日電 南京日報報道,研究生讀了3年,卻聲稱沒學到應有的知識。日前,一位剛畢業(yè)的女碩士生,將南京藝術學院告到鼓樓區(qū)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她索回所繳學費。
今年29歲的劉芳(化名)是剛從南京藝術學院畢業(yè)不久的碩士研究生。劉芳日前訴稱,2001年10月,她以同等學歷,報考南京藝術學院碩士研究生。通過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后,再經過南藝面試,被該校錄取。入校后,該校無故拖延她進入所報專業(yè)學習達1年之久,因此影響了她的專業(yè)知識學習。另外,讀書期間,她還有1年多的時間,未得到導師任何學術上的指點。導師所做的僅是對她的作業(yè)、論文等改改錯別字,其他方面從沒過問過,根本就沒盡到對研究生的培養(yǎng)責任。
因此,劉芳以學校沒有盡到培養(yǎng)責任,違約為由,將南藝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校退還她已繳的學費2.4萬元,及銀行同期利息。
昨天,記者就此與南藝有關部門取得聯系。該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師稱了解劉芳的情況。這位老師說,劉芳進入該校不久,就找出種種理由,與學校鬧“別扭”,并多次聲稱導師水平不夠,要求學校給她換導師。為此,學校先后3次給她換導師,滿足她的要求。這位老師認為,如果學校對劉芳不盡責任,教學計劃不完善,導師的教學水平不夠,劉芳也不可能順利畢業(yè),拿到畢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他說,劉芳畢業(yè)后,不念學校培育之恩,而將學校告上法院,眾多師生都感到很意外。目前,校方正在收集證據,準備答辯狀,積極應訴。
就女研究生狀告學校一案,昨天,記者采訪了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和新博士。黃和新分析說,從訴訟角度看,原告必須提供被告未盡培養(yǎng)之責的證據,以證明被告違約。否則,其訴訟主張就無以立足。黃和新稱,由“培養(yǎng)合同”引發(fā)的糾紛具有很明顯的特殊性,因此,法院應謹慎對待。(自慶 殷學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