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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副院長:新司法解釋有助于保護民工合法利益

2004年10月27日 09:18

  中新網(wǎng)10月27日電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該解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此接受人民日報采訪時表示,《解釋》第二十六條進一步保障了民工權益,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可起訴發(fā)包人,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義務都是由實際施工人履行的。實際施工人與發(fā)包人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允許實際施工人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有利于保護民工的合法利益。

  拖欠工程款的“方法”中,發(fā)包人故意拖延對結算報告的審核時間最為常見。一般情況下,工程結算時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發(fā)包人審核。有的發(fā)包人故意拖延答復或者根本不予答復。

  黃松有指出,為了制止這些現(xiàn)象,《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nèi)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此外,有的當事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在簽訂中標合同即“白合同”前后,還就同一工程項目又簽訂了一份或者多份合同。這些與中標合同的工程價款等主要內(nèi)容不一致的合同,就成了“黑合同”。根據(jù)《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應當以“白合同”即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依據(jù)。

  當然,如果當事人雙方在簽訂中標合同后,又出現(xiàn)了變更合同的法定事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黃松有強調(diào),合同變更的內(nèi)容,應當及時到有關部門備案;如果未備案,就不能成為依據(jù)。(吳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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