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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黃為何頻頻“掃”出人命?

2004年11月30日 11:28

  11月27日晚,北京順義區(qū)白辛莊村的一家小錄像廳內,五六十名正在看黃碟的民工突遇警方檢查。民工撞倒小屋的石棉瓦墻逃離時,有二十余人慌亂中跌進深達6米的化糞池,第二天,已有兩名民工被確認遇難,是否還有死亡民工未被發(fā)現(xiàn)尚不清楚。

  又是一起“掃黃”掃出人命的悲劇性事件,而主角偏偏又是農(nóng)民:今年5月,浙江海寧石井村村民呂海翔,由于被當?shù)鼐秸J為有嫖娼行為而帶走,不久便在押解途中奇異地溺水身亡;8月,福建來京青年鄭金壽和女友在公園聊天,被四名聯(lián)防隊員索要“罰款”,隨后遭毆打追趕,慌亂之際,墜河身亡……

  為何原本情節(jié)并不復雜的治安管理行為,頻頻釀出人命?聚眾播放黃色錄像,無疑也是違法行為,但是即使按照《治安管理條例》,被禁止的也只是“制作……傳播淫穢錄像”(第32條),并沒有將“觀看”也列入懲處范圍,當眾觀看淫穢錄像即便有錯,那也只是個道德問題,執(zhí)法者不應沖著所有觀看的民工而來。

  但既然如此,為何一聲“警察來了”,就會讓幾十人慌不擇路、望風而逃?顯然,我們沒有理由簡單地指責民工們不懂法、權利意識不強。他們漂泊在大都市掙幾個血汗錢,有多不容易,沒有人比他們更懂得,在當?shù)貓?zhí)法人員面前,躲避是不被罰款的最好選擇。雖然,從新聞報道中看,警方最終只是追趕而沒有緝拿他們,但既然他們并沒犯多大的法,又何必苦苦追趕?

  20多人掉下去后,警方除了“從旁邊找了幾根棍子伸向化糞池”,就沒有更好的救助方式?《警察法》(第21條)中不是寫著“遇到公民人身……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的規(guī)定嗎?即便當時警察對親自下池救人感到為難,那么在岸上直接施以援手或者提供更有效的救援設備也做不到嗎?執(zhí)法,除了抓人、追人,就沒有別的內容了?或者說是因為嫌這些人太臟、卑賤?難道執(zhí)法的態(tài)度也要根據(jù)對象的不同而分三六九等?

  對于處在化糞池里的民工們,警察絕不能袖手旁觀。也許一般人可以這樣想這樣做,但警察卻沒有權利如此選擇,因為他們執(zhí)掌著服務大眾的社會公器、肩負著扶危濟困的神圣使命,何況“保護弱者權益的水平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試金石”!身處社會底層,干著最辛苦的工作,掙著微薄且常常被拖欠的工資,勞作之余滿是娛樂的缺乏、性的苦悶,這個時候,“以人為本”的關愛尚嫌不夠,還禁得起多少冷漠相向的“執(zhí)法”?

  【稿源:大河報 作者:張貴峰】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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