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國家民航總局公布了《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根據(jù)這份意見,如果是因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長時間延誤,旅客將可能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按照民航總局的計劃,今年國內所有航空公司都將制定并公布《旅客服務承諾》,對航班延誤給予旅客補償?shù)臉藴屎娃k法是其中的主要內容(據(jù)中央電視臺《經濟信息聯(lián)播》6月27日報道)。
在消費者利益常常被漠視、旅客對航班延誤一直只能忍氣吞聲的情況下,民航管理部門要求航空公司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當然是一個好消息。但如果仔細研讀《意見》,你可能不敢對此寄予過多的期望,因為《意見》對應該補償?shù)姆秶?guī)定得很小(僅僅是因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而且沒有仲裁者,主動權仍然完全掌握在航空公司手里。而讓我最為不解的則是“補償”二字———為何不是“賠償”呢?
不是我咬文嚼字,而是“補償”和“賠償”的含義確實不同。
從“質”上講,“賠償”有承認過錯之義、含有懲罰的意味,因為“有錯”所以“受罰”和“賠償”,而“補償”則沒有“認錯”和“懲罰”的含義。
從“量”上講,“補償”小于“賠償”,因為“補償”只是彌補損失,而“賠償”除彌補損失外,還有懲罰性的增加量。比如你因為航班延誤損失20萬元,那么“補償”只會小于或等于20萬元,而“賠償”則會大于20萬元。
也不是我得寸進尺,而是航空公司確實應該因部分航班的延誤而對旅客進行“賠償”。既然航班的延誤是因為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也就是說航空公司承認自己在航班延誤上有過錯,那么,航空公司就應該對自己的違約行為給旅客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是可以找到根據(jù)的,同時這也是國際慣例。在歐美一些世界民航大國關于航班延誤的國際公約和規(guī)定中,都只有“賠償”,并沒有所謂“補償”。此前有報道說,中國民航此次關于航班延誤的改革,就是民航總局負責人考察歐美的航空服務后“借鑒”的結果,可為什么要把“賠償”偷換成“補償”呢?
本月中旬,民航總局在北京召開了首屆航班延誤專題研討會。而就在此次研討會期間的6月18日,某大航空公司的航班在首都機場發(fā)生延誤并最終被取消,面對旅客的抗議,該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強硬地表示:在現(xiàn)有的規(guī)定中,沒有“賠償”這個詞!而現(xiàn)在最新公布的《意見》告訴我們:在即將出臺的新規(guī)定中,仍然沒有“賠償”這個詞———盡管“補償”的出現(xiàn)也是一個進步,但還是很令人失望。(稿件來源: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