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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負責人解讀: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稅?

2005年02月17日 11:39

  中新網(wǎng)2月17日電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的原有的政策進行了調(diào)整。新政策總體上降低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受到社會各界的關(guān)注和歡迎。但對獎金征稅具體計算方法,公眾尚不太理解。為此,《人民日報》記者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guān)負責人,請他就該政策的有關(guān)問題進行了解釋。

  在談到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政策進行調(diào)整時候,該負責人指出,以前,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納稅。這就產(chǎn)生了兩個方面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單位把獎金分解,按月或者按季發(fā)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些單位的年度考核,不利于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由于只規(guī)定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但未限定政策適用的次數(shù),部分單位多次發(fā)放獎金,多次適用政策,導致不同單位之間稅負的不公平,產(chǎn)生了稅收漏洞,使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的政策難以準確落實到位。因此,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一次性獎金征稅的計算方法進行調(diào)整。

  該負責人還指出,行政機關(guān)、企事業(yè)單位根據(jù)其全年經(jīng)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而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jù)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都可以適用新的方法計算納稅。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新的辦法,應先將納稅人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如果當月工資高于800元,就直接將獎金除以12后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如果當月工資低于800元,就將一次性獎金收入與當月工資合并扣除8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他舉例指出,一個人某月取得獎金14400元,當月工資為700元。費用扣除額800元與工資的差額為100元,獎金減去這個差額后的余額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對照稅率表,適用稅率為10%,應納稅額為1405元。如果該納稅人當月工資為900元,就直接將一次性獎金額除以12,余額為1200,適用稅率為10%。通過計算得出全年獎金應納稅額為1415元,加上當月工資900元的應納稅額5元,該納稅人合計應納稅額為1420元。

  該負責人最后指出,這一政策的出臺,大大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比如,一個人某月取得一次性獎金12000元,當月工資1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規(guī)定,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應納稅款為12000元的20%,即2025元;而按新方法計算,應納稅款只有1175元,新辦法降低了納稅人42%的稅收負擔。

  需要強調(diào)的是,那種認為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后的余額低于法定的費用扣除額就不應該納稅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因為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不是將獎金分攤到全年計算納稅,更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jù)。(李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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