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三月十四日電 據(jù)香港《文匯報》、《大公報》十四日報導,香港多位知名人士發(fā)表看法認為,根據(jù)《基本法》立法原意,新的特首任期應為兩年,即不應超越二OO七年。
前特區(qū)上訴庭法官、中國法學會理事廖子明在《文匯報》撰文指,一九九七香港回歸開始,行政長官是分任期選舉產(chǎn)生的,每任是五年(《基本法》四十六條)。行政長官缺位時,新的(不是:新的一屆)行政長官在《基本法》下只履職現(xiàn)屆政府辭職首長余下的任期。廖子明還稱,新的行政長官只完成“余下任期”是可以接受的。換言之,潛在的普通法法理爭拗仍然不少;掂斤播兩而不斷地增加政治風險,助長波瀾不斷的氣氛肯定是港人應避開的。
行政會議成員梁振英表示,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及國家慣常做法,補選產(chǎn)生的行政長官任期應是余下的兩年,他相信當局在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時,會聽取各界、特別是法律界的意見,但不排除有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我們不可以犧牲法治,為求達到政治目的,我相信大家極不想見到出現(xiàn)一些類似領匯的官司,或到最后一日向法院申請,若果出現(xiàn)此情況,不單對產(chǎn)生新的行政長官的過程、而且對整個社會沖擊比較大。”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黃保欣指出,司法覆核用得不當只會勞民傷財。他說:“司法覆核,我覺得用得不妥當,有時真的是勞民傷財,我希望不會出現(xiàn)這樣情況,但我相信如果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我們也有辦法解決。我知道中央很不愿意釋法,中央負責人說過,我們不能保證不再釋法,但我們會很審慎動用這個程序!
身兼全國人大代表的行政會議成員鄭耀棠則表示,兩年、五年都有人提出質(zhì)疑,但根據(jù)《基本法》五十三條第二款,寫明補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剩余任期,有些《基本法》草委翻查紀錄后,也做出了清晰的解釋。
原《基本法》草委鄔維庸認為,根本不需要就這個問題釋法:“兩年好、五年好,不是一個大問題,我覺得如果社會上有爭拗,也是為爭拗而爭拗。”他還說,由于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不是所有細節(jié)都有正式紀錄,就算公開起草文件,亦未必對平息爭議有作用。
民建聯(lián)立法會議員劉江華表示,兩年任期并非新事物,而是有依據(jù)的。但因現(xiàn)在距選出新的特首還有不到四個月,時間緊迫,因此民建聯(lián)將支持政府盡快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全國政協(xié)委員兼律師阮北耀提醒各界,行政長官的補選不等同重選。他認為,有人單從政治角度判斷新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是忽視法理依據(jù),亦沒有從憲法制度作出考慮。他相信大部分官員均認同兩年任期的決定,亦坦言政府日前已清楚演繹了任期為兩年的法理依據(jù),
全國人大常委曾憲梓強調(diào),這次補選是“換人非換屆”,若每一次行政長官出缺便重新選另一屆特首,則順序?qū)髞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