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9日電 今年4月13日,湖北省荊門市京山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備受關注的佘祥林“殺妻”一案。法院當庭宣布佘祥林故意殺人罪不成立,予以當庭釋放,佘祥林在經過11年的無辜牢獄后重獲自由。
今天的法制日報刊登佘祥林當年的一審辯護律師、湖北京源律師事務所何大林的文章,批露了何大林當年為佘祥林辯護的來龍去脈。文章如下:
在談我為佘祥林辯護之前,最好還是回憶一下當時案件的進展情況:1994年4月11日中午11時,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鄉(xiāng)呂沖村發(fā)現一具女尸,現在我們知道不是張在玉,而當時張的家人和警方都認定是張在玉。第二天下午,佘祥林就被警車帶走了。4月25日,京山縣公安局以故意殺人罪提請檢察院對佘祥林批捕,4月28日,對佘祥林實施了逮捕。5月30日,檢察院要求公安局補充偵查:1、殺人現場和殺人工具的有關資料;2、應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撿蛇皮袋及衣物的來源;3、被告人佘祥林作案時所穿衣服里能否檢出死者的血跡;4、被告人藏衣服的瓜棚和燒毀衣服的材料。
當時,這起命案已經成為全縣關注的焦點,張在玉的家人情緒激烈,堅決要求嚴懲兇手。1994年9月22日,案子又被移送到荊州地區(qū)檢察院。雖然公安在補偵中沒有提出新的證據,但在起訴書中檢方指控:被告人佘祥林因與女青年陳某關系曖昧而與妻子張在玉不和,以致引起其妻精神失常。后因其妻患精神病,佘遂起殺妻另娶之心。于1994年1月21日凌晨2時許,將其妻帶到雁門口鄉(xiāng)呂沖村九組窯洼堤堰邊,用石頭將張砸昏后沉入水中溺死。
按我國1979年的刑訴法,在偵查和移送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聘請律師的,只有案件到法院之后才能聘請律師。10月初,佘祥林聘請我為一審辯護人。接受案件后,我首先詳細查閱了案卷。從相關案件材料中發(fā)現諸多疑點,比較關鍵的是本案的直接證據僅有被告人佘祥林前后矛盾的、時供時翻的口供,間接證據也不多,且無法構成證據鏈條。案卷當中關于佘祥林作案手法的口供有4種:一是預謀殺妻,另娶新歡;二是與魏某合謀殺妻;三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佘將妻子尸體沉塘;四是沒有殺妻。佘祥林口供中說的作案工具有三種:第一,木棒;第二,石塊;第三,繩索。但案卷材料里面沒有提供木棒、石塊、繩索等證據材料。另外,對于在三輪車上撿的蛇皮袋里面的衣物等沒有找到失主,這些東西到底是誰的,沒有證據證明。同時,本案指控的被拿到灶里燒毀的衣物,沒有相關的灰燼或殘片的證據。從整個案卷材料當中,只有佘祥林的口供證據,沒有其它證據能夠證明佘祥林殺了人。從當時的起訴書來看,佘祥林的殺妻動機是因為有了外遇,導致妻子精神失常,并且佘祥林想娶女青年陳某為妻,便預謀殺妻。但女青年陳某在被詢問時表示與佘祥林不是戀愛關系也沒有要在一起的想法。這就證實佘祥林預謀殺妻、另謀新歡的動機不能成立。張在玉是否精神失常也沒有醫(yī)學上的證明。公訴機關提供的佘祥林作案路線圖也存在可疑之處:在這個路線圖中,佘祥林殺妻的全過程有幾公里的路,中間有山、水庫還有松樹林,而當時的時間是凌晨,黑燈瞎火的,佘還推著自行車。這個殺妻過程不能讓人信服。我會見佘祥林至少三次,他從來沒有承認自己殺妻。因為他并不知道那具死尸不是張在玉,他以為張在玉已經死了,而確實又不是他殺的,所以在法庭上他說張在玉是摔死的。
10月8日,此案在荊州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時我認為本案的證據明顯不足,不能證明佘祥林構成故意殺人罪。我的辯護意見有兩點:第一,被告人與另一女青年關系曖昧與“殺妻另娶”之間無因果關系;第二,沒有佘祥林殺人的直接證據,證據不足。并提出了上述證據間存在疑問和矛盾之處。根據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有罪和處以刑罰。間接證據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且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性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定罪。結果在10月13日,荊州地區(qū)中級法院作出了死刑的一審判決,我的上述辯護意見沒有被采納。判決下來后,我再一次會見了佘,他對判決結果很不滿意,表示要上訴,我為佘寫了上訴狀。佘祥林上訴后,由于二審律師辯護權來源于被告人聘請或法院指定,二審佘祥林沒有聘請律師,法院也沒有指定律師(一審辯護工作已完結),故我未再擔任二審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