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29日電 據(jù)香港媒體報道,香港女藝人應采兒涉嫌藏毒罪,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判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質疑,被告何以會在警長目擊下把毒品拋下,又指證人分別將案情描述為三個不同版本,前后矛盾。他不排除證人作供時加上自己的揣測,故未能在完全沒有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判應采兒有罪。
辯方稱真金不怕洪爐火
控罪指原名丁文的應采兒于去年十一月六日在九龍城金巴倫道四十九號地下外管有一個膠袋,內(nèi)有點四六克粉末,含點三五克可卡因。
辯方大律師胡漢清陳詞時強調,指模驗證在此案中十分關鍵,他質疑為何警方?jīng)]有早早進行這程序。又指應采兒“真金不怕洪爐火”,曾不下十次要求檢驗毒品膠袋上的指模,但到三月才獲接納要求。
三名人格證人支持應采兒
辯方昨日沒有傳召證人出庭作供,但向法庭呈上多項文件證明應采兒的背景及品格,包括在臺灣及美國紐約市的沒有犯罪證明,以及三封人格證明信件,三位人格證人指應采兒來自嚴格的家庭,其父母是品格高尚的生意人,而應則是受尊重的年輕女子。
醫(yī)生證明應并非吸毒者
辯方又呈上一醫(yī)生報告以證明應采兒沒有吸毒的習慣。報告指在去年十一月九日至今年三月期間,應作了十七次的毒品檢驗,每次也得到陰性結果。而尿液樣本是在護士陪同監(jiān)察下取得,沒有作弊的可能。撰寫報告醫(yī)生又指作為應采兒的家庭醫(yī)生,在這三年期間,從相處及觀察其身體狀況下也不認為她是吸毒者。
法官指警長口供前后矛盾
裁判官馬保華在判決此案時特別關注三個地方。他指要是被告手中若握有毒品,她為何要打開車門后才把毒品扔下。當時被告與警長雖然隔著玻璃,但距離非常近,他懷疑在此情況下被告會否把毒品丟下。
而證人陳國基警長在證人口供、補錄證人口供和在庭上作供時,對被告在車上的手部動作有不同的版本,陳警長對此直認不諱,承認自己前后矛盾。
裁判官又指陳警長的供詞有可疑,例如在庭上他稱沒有人要求他畫出發(fā)現(xiàn)毒品的位置,但當辯方律師讀出其上司劉督察的證人供詞,指曾要求他畫圖時,他又說我不記得是否有此事。裁判官認為不能肯定證人的證供是事實、推測,或是自己對事情的詮釋,再加上被告的良好品格,故判其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