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9日電 據人民日報報道,從8月初開始,廣東省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經營性資產清理工作,徹底剝離黨政機關的經營性資產,嚴禁其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從去年開始,廣東省在全國率先對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清理,現已進入資產處置和規(guī)范管理階段。據該省清理辦核查,廣東87家省直單位占有房產總面積385.87萬平方米,其中辦公用房面積125.54萬平方米;富余職工住房4404套,面積29.85萬平方米;招待所(培訓中心、山莊、療養(yǎng)院)47個,面積23.19萬平方米;閑置土地17塊,面積25.84萬平方米。另外還經營房地產面積68.10萬平方米。
對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經營性資產,廣東實行分類處置。以2003年11月30日的使用情況為準,各單位閑置或用作經營的辦公用房,一律由省政府收回;已興建或購買新辦公樓房的,原辦公樓統(tǒng)一由省政府整體收回處置;各單位在用的超標辦公用房,即人均超過30平方米部分,省政府保留收回調配的權利。各單位產權清晰的富余職工住房,按照廣州市房改辦、財政局《關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在3年內處理完畢,出售收入扣除經省財政廳認可的必需的費用后全額上交省財政;產權不清晰的富余住房,繼續(xù)由各單位管理。各單位對外承包的招待所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自主經營的省直單位的招待所實行財政“財務收支監(jiān)督管理”;閑置的招待所一律由省政府收回。各單位經營的其他資產,包括自營、出租、參股、合作等,一律由省政府收回。
廣東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市要對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清查、界定和處置。廣東省財政廳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管理清理收回的經營性資產,并與各有關單位辦理具體的交接手續(xù)。富余辦公用房的處置工作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閑置土地和招待所的處置工作于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富余職工住房的處置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
廣東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單位經省清理辦核實過的房地產必須保持原有狀態(tài),未經省委、省政府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轉移、轉讓、出售或變更用途,否則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有關專家認為,廣東在全省范圍內對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清理,有利于從制度和源頭上杜絕私設“小金庫”、亂發(fā)濫發(fā)錢物,堵塞滋生腐敗的漏洞,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也有利于規(guī)范和加強對這部分資產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還可促進公共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劉伯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