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有一種怪現象,一些領導干部違法亂紀行為在當地群眾中早已是家喻戶曉,而作為黨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卻絲毫沒有覺察到,等到案情瓜熟蒂落,當事人逃跑人,或出了命案了真相才從迷霧中出來。
云南省昌寧縣縣委書記楊國瞿“包二奶”就是這么一起案件。從2003年底楊的“二奶”許春梅生下一個私生女后,“縣委書記楊國瞿包二奶”的消息就不脛而走,幾乎傳遍了全縣,此后,就不斷有群眾向有關部門舉報。奇怪的是,保山市紀委兩次到昌寧核實調查,結果是以“對楊國瞿的二奶問題查不出證據”的結論告終。2005年6月14日,終于暴發(fā)了震驚保山的縣委書記楊國瞿“殺人分尸”案。楊國瞿也于今年8月1日被執(zhí)行死刑。(《南風窗》2005年8月上)
怪嗎?怪!怪就怪在幾乎全縣的群眾都知道楊國瞿“包二奶”,而作為監(jiān)督部門的當地紀委卻像聾子似的沒聽見。即使當地紀委“耳背”沒有發(fā)覺楊國瞿“包二奶”,那群眾舉報了應該有所警覺了吧?無風不起浪嘛!從報道來看,當地紀委無動于衷。然而,如果說當地紀委懼怕縣委書記不敢查,那么保山紀委是上級部門該沒有什么過慮去光明正大的查處吧!遺憾的是也一無所獲。這難道不讓人感到驚詫嗎?
保山紀委查不出證據,原因大概有三:一是紀委查案人員水平差,找不到“包二奶”的證據。二是有意回避證據,裝聾作啞,怕得罪人。三是官官相互的思想在作怪。證據不是查不出,而是查出來了,由于當事人從中周旋,辦案人員考慮到“包二奶”屬生活作風問題,又不是經濟案件,于是就窩著,最終以“查不出證據”為由了結。
《黨章》第八章規(guī)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第八條規(guī)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jiān)督的專門機關。”“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jiān)督”!笆芾韺h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這些都說明了紀委的工作性質?梢哉f,在查處楊國瞿的案子上,昌寧縣與保山市的紀委工作是很不到位的。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對待犯錯誤同志的一貫政策。報道說,楊國瞿還是很有能力的,工作業(yè)績也不錯。如果說楊國瞿處于群眾舉報階段,各級紀委能夠及時介入,準確地查找出存在的問題,楊就有可能不會走上后來殺人的犯罪道路。從這個角度來分析,紀委實事求是的辦案是對領導干部的幫助與挽救。否則,就是對黨的干部的不負責任。
要防止類似的事情不再出現,筆者認為,對紀委查案也實行問責制。比如群眾舉報某某領導有受賄行為,紀委由于能力、水平、包庇等方面原因“查無結果”,但案子情況屬實,一旦暴發(fā)給國家造成損失,如發(fā)生當事人逃跑、兇殺等案件,當時查案的人員要對此案造成的損失負有一定的責任。
試想,如果說群眾舉報情況屬實,查案人員以各種理由“查無結果”,我們黨還設立紀委干啥呢?
【來源:紅網;作者:王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