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日電 據法制日報援引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消息,搶劫殺人犯孫洪星在被該院一審判處死刑后,提出自己犯罪時未滿18歲,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孫洪星2005年5月18日的骨齡進行鑒定,結果為19.5歲左右,從而證實孫洪星在犯罪時已滿18歲。近日,自治區(qū)高級法院依法駁回孫洪星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并核準對其執(zhí)行了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吉林省來銀川打工人員孫洪星和荊某產生了搶劫“賺錢”的念頭。2004年12月10日晚,二人搶劫被害人丁某后,孫洪星掏出匕首向丁某連捅7刀。丁某被送至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第二天晚10時許,孫洪星和荊某二人又竄至興慶區(qū),孫洪星持刀威脅張某并奪其背包,連捅張某5刀致其受傷。(周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