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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頻上被告席 專家激辯<公證法>三大問題

2006年04月17日 11:12

  中新網4月17日電 據檢察日報報道,自3月1日起施行的《公證法》首次確立了公證機構的民事主體地位。一個多月來,各地一批公證機構被頻頻推上被告席,并由此牽扯出一系列問題——

  在《公證法》實施一個月以來,各地法院先后發(fā)生多起訴訟。這些案件,原告的訴訟請求幾乎都涉及要求法院撤銷公證書,或者既要求撤銷公證書又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內容。

  針對由此產生的三大問題,該報記者采訪了全國公證協(xié)會秘書長江曉亮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楊榮新。兩位專家都曾參與過《公證法》起草和制定。

  問題一:對《公證法》實施前的公證行為提起訴訟,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案例一: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接到了該院首例起訴公證處案。68歲的陸女士在向西城區(qū)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中說,她在與別人打官司的過程中才知道,幾年前其他人假冒她的簽字在西城公證處辦理了房產公證。她從沒有向西城公證處提出過公證申請,也沒有領到過什么公證書,由于公證書認定的房產歸屬使她的財產受到損失,陸女士請求法院撤銷該公證書,并要求公證處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25458元。

  問題:《公證法》實施之前發(fā)生的侵權事實,是否適用《公證法》調整?因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guī)定,3月1日《公證法》實施之前發(fā)生的公證行為,如果產生侵害事實,不應該適用新法調整。

  江曉亮(全國公證協(xié)會秘書長):盡管目前的公證機構有行政機構、事業(yè)機構和少量合作制機構。但《公證法》并沒有規(guī)定可以溯及既往,因此,在《公證法》實施之前發(fā)生的公證行為,如果發(fā)生糾紛,只能按照原有的程序走,即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在《公證法》實施之后發(fā)生的公證糾紛,則應該是民事訴訟。

  楊榮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從《公證法》并沒有規(guī)定可以溯及既往來看,在《公證法》實施之前發(fā)生的公證行為,如果發(fā)生糾紛,只能按照當時的《公證條例》來解決,不適用于《公證法》調整。但如果侵犯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就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是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則只能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這里主要看是侵權問題還是行政機構管理問題。

  問題二:法院能否直接撤銷公證書?

  案例二: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該院首例狀告公證處案。73歲的孫先生起訴說,1999年2月,海淀公證處依他人申請作出了確認他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書。孫先生認為,公證處作出上述公證書時,是另一繼承人在他患急性腦溢血住院治療,神志不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持他的簽名申請辦理的,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公證。

  問題:目前法院受理的狀告公證處的案件中,原告大都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公證書。公證作為一種民事行為,當事人是否可以要求撤銷呢?其次,公證書作為效力最高的證據,法院在審理有侵害事實的具體案件過程中如因為公證使當事人的財產受到損失,是否只應對公證書證據作出采信的認定呢?另外,脫離具體的侵害事實當事人單獨只要求撤銷公證書是否可行?

  江曉亮:《公證法》實施前,產生公證糾紛后,是按照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走!豆C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據此條規(guī)定,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公證處才會當被告——認為公證行為造成了損失,提起賠償之訴。

  為什么要撤銷公證,是因為當事人覺得公證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其實,公證行為本身并不會侵犯權利,公證機關只是第三人,真正侵犯其權利的是對方,受侵害方應該起訴對方,而不是公證處。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撤銷公證書,只能找公證處。公證是一種證據,法院在審判中對公證后的證據,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但不能直接撤銷公證。在是否采信公證證據時,法院是在審查證據,而不是審查公證。說法院撤銷公證,相當于說撤銷了證據,然而證據是客觀存在的,怎么能撤銷呢?

  楊榮新:對公證監(jiān)督有行政監(jiān)督,也有司法監(jiān)督。司法監(jiān)督可以直接撤銷公證書,也可以在司法實踐中不予采用。

  問題三:公證處該如何賠償?

  案例三:近日,海南省萬寧市東興農場10戶種植戶向當?shù)胤ㄔ浩鹪V認為,萬寧市公證處在他們不在場的情況下,與東興農場單方安排的人員一起,對原告地上的經濟作物及地上附著物進行了清點。2名公證人員僅憑事先擬訂好的清點材料,就作出了公證書。公證內容與事實不符,由于涉及到補償數(shù)額問題,公證內容使他們遭受了重大損失。

  問題:《公證法》規(guī)定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因為過錯給當事人、相關利害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公證法》還規(guī)定公證機關屬于非贏利機構。過去公證處作為行政主體時,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國家賠償,而公證處改為民事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就會涉及錢從哪兒出的問題。

  江曉亮:賠償可以雙方協(xié)商,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決定。公證機關從2000年就建立起了公證賠償基金制度,公證機構的每一筆業(yè)務收入都要投入一部分作為公證風險基金。其中一部分基金用來購買商業(yè)保險,另一部分做后備基金。如果發(fā)生索賠,首先由保險金賠付,如果保險金不足再從后備基金中提取。在后備基金制度建立之前,公證機構的賠償基本上是國家賠償,此后,賠償主要由公證基金承擔!豆C法》實施,對于賠償并沒有什么太大影響。

  楊榮新:發(fā)生糾紛是正,F(xiàn)象,從全國來看,以前協(xié)商解決的比較多,到法院的并不多,F(xiàn)在全國公證機構很多都改制了,自負盈虧,作為中介組織的公證機構為當事人提供有償服務,如果服務不到位造成當事人損失,就應該賠償。過去發(fā)生的侵害造成的損失還適用于國家賠償,不能適用的,國家還有這方面的補貼,由國家來補償一部分。目前造成損失產生的賠償可以由賠償基金解決。(王新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第七條 公證機構按照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qū)的市、設區(qū)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qū)設立;在設區(qū)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編輯: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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