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7日電 據檢察日報報道,自3月1日起施行的《公證法》首次確立了公證機構的民事主體地位。一個多月來,各地一批公證機構被頻頻推上被告席,并由此牽扯出一系列問題——
在《公證法》實施一個月以來,各地法院先后發(fā)生多起訴訟。這些案件,原告的訴訟請求幾乎都涉及要求法院撤銷公證書,或者既要求撤銷公證書又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內容。
針對由此產生的三大問題,該報記者采訪了全國公證協(xié)會秘書長江曉亮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楊榮新。兩位專家都曾參與過《公證法》起草和制定。
問題一:對《公證法》實施前的公證行為提起訴訟,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案例一: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接到了該院首例起訴公證處案。68歲的陸女士在向西城區(qū)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中說,她在與別人打官司的過程中才知道,幾年前其他人假冒她的簽字在西城公證處辦理了房產公證。她從沒有向西城公證處提出過公證申請,也沒有領到過什么公證書,由于公證書認定的房產歸屬使她的財產受到損失,陸女士請求法院撤銷該公證書,并要求公證處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25458元。
問題:《公證法》實施之前發(fā)生的侵權事實,是否適用《公證法》調整?因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guī)定,3月1日《公證法》實施之前發(fā)生的公證行為,如果產生侵害事實,不應該適用新法調整。
江曉亮(全國公證協(xié)會秘書長):盡管目前的公證機構有行政機構、事業(yè)機構和少量合作制機構。但《公證法》并沒有規(guī)定可以溯及既往,因此,在《公證法》實施之前發(fā)生的公證行為,如果發(fā)生糾紛,只能按照原有的程序走,即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在《公證法》實施之后發(fā)生的公證糾紛,則應該是民事訴訟。
楊榮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從《公證法》并沒有規(guī)定可以溯及既往來看,在《公證法》實施之前發(fā)生的公證行為,如果發(fā)生糾紛,只能按照當時的《公證條例》來解決,不適用于《公證法》調整。但如果侵犯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就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是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則只能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這里主要看是侵權問題還是行政機構管理問題。
問題二:法院能否直接撤銷公證書?
案例二: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該院首例狀告公證處案。73歲的孫先生起訴說,1999年2月,海淀公證處依他人申請作出了確認他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書。孫先生認為,公證處作出上述公證書時,是另一繼承人在他患急性腦溢血住院治療,神志不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持他的簽名申請辦理的,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公證。
問題:目前法院受理的狀告公證處的案件中,原告大都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公證書。公證作為一種民事行為,當事人是否可以要求撤銷呢?其次,公證書作為效力最高的證據,法院在審理有侵害事實的具體案件過程中如因為公證使當事人的財產受到損失,是否只應對公證書證據作出采信的認定呢?另外,脫離具體的侵害事實當事人單獨只要求撤銷公證書是否可行?
江曉亮:《公證法》實施前,產生公證糾紛后,是按照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走!豆C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據此條規(guī)定,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公證處才會當被告——認為公證行為造成了損失,提起賠償之訴。
為什么要撤銷公證,是因為當事人覺得公證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其實,公證行為本身并不會侵犯權利,公證機關只是第三人,真正侵犯其權利的是對方,受侵害方應該起訴對方,而不是公證處。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撤銷公證書,只能找公證處。公證是一種證據,法院在審判中對公證后的證據,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但不能直接撤銷公證。在是否采信公證證據時,法院是在審查證據,而不是審查公證。說法院撤銷公證,相當于說撤銷了證據,然而證據是客觀存在的,怎么能撤銷呢?
楊榮新:對公證監(jiān)督有行政監(jiān)督,也有司法監(jiān)督。司法監(jiān)督可以直接撤銷公證書,也可以在司法實踐中不予采用。
問題三:公證處該如何賠償?
案例三:近日,海南省萬寧市東興農場10戶種植戶向當?shù)胤ㄔ浩鹪V認為,萬寧市公證處在他們不在場的情況下,與東興農場單方安排的人員一起,對原告地上的經濟作物及地上附著物進行了清點。2名公證人員僅憑事先擬訂好的清點材料,就作出了公證書。公證內容與事實不符,由于涉及到補償數(shù)額問題,公證內容使他們遭受了重大損失。
問題:《公證法》規(guī)定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因為過錯給當事人、相關利害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公證法》還規(guī)定公證機關屬于非贏利機構。過去公證處作為行政主體時,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國家賠償,而公證處改為民事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就會涉及錢從哪兒出的問題。
江曉亮:賠償可以雙方協(xié)商,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決定。公證機關從2000年就建立起了公證賠償基金制度,公證機構的每一筆業(yè)務收入都要投入一部分作為公證風險基金。其中一部分基金用來購買商業(yè)保險,另一部分做后備基金。如果發(fā)生索賠,首先由保險金賠付,如果保險金不足再從后備基金中提取。在后備基金制度建立之前,公證機構的賠償基本上是國家賠償,此后,賠償主要由公證基金承擔!豆C法》實施,對于賠償并沒有什么太大影響。
楊榮新:發(fā)生糾紛是正,F(xiàn)象,從全國來看,以前協(xié)商解決的比較多,到法院的并不多,F(xiàn)在全國公證機構很多都改制了,自負盈虧,作為中介組織的公證機構為當事人提供有償服務,如果服務不到位造成當事人損失,就應該賠償。過去發(fā)生的侵害造成的損失還適用于國家賠償,不能適用的,國家還有這方面的補貼,由國家來補償一部分。目前造成損失產生的賠償可以由賠償基金解決。(王新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第七條 公證機構按照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qū)的市、設區(qū)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qū)設立;在設區(qū)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