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寧波5月29日電(記者 白林淼)近日,原杭州市委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長徐松林(正廳級)受賄受賄一案在寧波開庭,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徐松林犯罪事實作了全額認定,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松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松林利用擔任中共杭州市委常委、余杭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五項賄賂。
第一項,為浙江琴鳥木業(yè)裝飾有限公司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等事項中謀取利益,分別于1998年6月在澳大利亞考察時非法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金建春送的美金兩千元,1999年下半年房子裝修完工后非法收受金建春送的價值73500元人民幣的空調(diào)一臺,2001年下半年非法收受金建春送的美金5000元。
第二項,為浙江華鼎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在撤資補償及服裝城建設等事項中謀取利益,分別于1998年6月、1999年5月、2004年上半年在香港非法收受該公司董事長丁敏兒送的港幣20000元、10000元、20000萬元。
第三項,為杭州理想四維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在經(jīng)營上謀取利益,于1998年6月赴澳大利亞考察時在香港非法收受該公司股東陳祖榮送的美金1000元、港幣10000元,于2002年上半年在澳大利亞考察時非法收受陳祖榮送的美金2000元,在回國途經(jīng)香港時非法收受陳祖榮、陳立強叔侄送的港幣10000元。
第四項,為浙江通策房地產(chǎn)公司在土地開發(fā)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于2002年上半年非法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呂建明送的港幣10000元。
第五項,為杭州華鴻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等事項中謀取利益,分別于2002年下半年和2004年下半年非法收受吳芳芳為此送的金額為100000元人民幣及金額為10000元人民幣的銀行儲蓄卡各一張。
在庭審中,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五項犯罪事實作了全額認定,并當庭以受賄罪判處徐松林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