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23日電 據(jù)東北網(wǎng)-新晚報報道,為了生個兒子繼承“香火”,市民小麗(化名)支持丈夫與他人同居,在離婚時卻提出索賠要求。近日,法院駁回了小云的請求。
1985年,小麗與張軍(化名)結(jié)婚,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一般。為了照顧孩子,兩人找了一個叫王平(化名)的女子當保姆。小麗因病不能再生育,便主動提出要丈夫與王平同居,以續(xù)張家“香火”。
張軍與王平于1993年同居后,先后生育了兩個孩子。1995年,小麗帶著丈夫與王平所生的長子回到呼蘭老家撫養(yǎng),從此與張軍分居,7年后才將孩子送回哈市交給張軍與王平。今年2月,小麗以感情已經(jīng)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張軍離婚,并認為張軍與他人同居造成自己精神損害,要求賠償人民幣2000元。
法院認為,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小麗主動提出要丈夫與他人同居,且主動撫養(yǎng)丈夫與他人所生孩子達7年之久,對離婚存在過錯,故駁回請求。(周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