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三次會議上,有10名以上代表聯(lián)名提出議案原案4件,其中包括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議案。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于2005年實施,至今已有5年,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經(jīng)不適應社會的發(fā)展、相對滯后,還有的條款含糊不清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些已引起相關部門關注。日前,黑龍江省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員對《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進行調研,并就《條例》的修改和建議向我省供熱專家——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水暖高級工程師劉茂東進行了征詢。
2月1日,記者采訪了對《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有著多年研究并具有獨到見解的哈市供暖專家劉茂東。劉茂東詳細闡述了對《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部分條款的質疑以及解決方案。這些質疑不僅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代表了廣大市民的意見和呼聲,更多的則是從今冬供暖問題較為突出的癥結入手,站在公平、客觀、公正的角度,剖析癥結所在,有理有據(jù),深入淺出地闡釋解決之道。
記者發(fā)現(xiàn),劉茂東提出的幾點修改意見,充滿人性化,具有可操作性,加入了對供熱企業(yè)的一些處罰措施,這些將充分扭轉供熱企業(yè)一向壟斷的局面以及強勢地位,讓一直處于弱勢的居民遭遇“冷屋子”時擁有話語權并有法可依。
關鍵詞:滯納金
條例原文: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可以對其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第三十三條)
專家質疑:劉茂東提出,該條款沒有體現(xiàn)法規(guī)的公正、公平和對等性,只保護了壟斷企業(yè)的利益,為壟斷企業(yè)強買強賣提供了法律依據(jù)。用戶晚交熱費必須支付滯納金,但供熱企業(yè)供暖不達標退費時卻沒有賠償金之說,顯然讓居民始終處于弱勢。
專家建議:取消收取滯納金這項不合理的法律規(guī)定。
關鍵詞:72小時
條例原文: 供熱設施發(fā)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由于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給用戶適當補償。(第二十條)
專家質疑:劉茂東認為這條規(guī)定有失公平。給供熱企業(yè)3天的搶修時間無可厚非,但卻不能因此挑戰(zhàn)人體的生理承受能力,這顯然違反了以人為本的準則。
專家建議:改為由于供熱單位原因造成24小時(含24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應當折合標準熱價雙倍退還用戶,這樣才能真正體現(xiàn)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
關鍵詞:供熱合同
條例原文: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應當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jiān)制的示范文本。(第十六條)
專家質疑:“真正執(zhí)行的有幾家?”劉茂東一針見血地指出,究其原因,正是因為條款中沒有對不簽訂供用熱合同單位的約束和懲罰,使得該條款成了一紙空文。
專家建議:供熱單位不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用戶有權拒絕交納熱費。
關鍵詞:按比例退熱費
條例原文:用戶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guī)定最低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準熱價退還用戶熱費;屬于熱源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第二十六條)
專家質疑:劉茂東表示,既然熱是商品,就不允許存在瑕疵。條例中關于“按比例退費”是沒有道理的,退還全款是無可辯駁的。
專家建議:供熱不達標,不論距達標溫度相差幾度,都應該視為不合格商品,全額退還熱費。
關鍵詞:熱損耗
條例原文: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第二十三條)
專家質疑:用戶停止用熱,受損對象是相鄰住房,而不是供暖部門。“目前,不少供熱企業(yè)是按20%的比例收取熱損耗費的,這不合理!边@分明是強買強賣,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則。
專家建議: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以保證不影響公共設施安全運轉。比如可以收取保證室內溫度在5攝℃以上的熱費,這筆費用遠沒有20%這么多。收取的熱損耗費應補給周圍供熱受到影響的四鄰。(記者 劉濱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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