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開始,我國開始執(zhí)行新的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與之前相比,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降低了3.1%。業(yè)內人士認為,此舉是對去年我國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費將采取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政策的延續(xù)和補充。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民航局近日發(fā)出的通知規(guī)定,按照2009年國內航線航空煤油實際消耗量、旅客運輸總周轉量,同時考慮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價上漲成本增支比例不少于20%,國內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每噸每超出基準油價100元,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最高不超過每客公里0.002818元。與調整前相比,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降低了3.1%。調整后的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執(zhí)行時間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
據了解,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調整后,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計算公式為:800公里(含)以下航線燃油附加最高標準=0.00002818×(國內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4140)×800;800公里以上航線燃油附加最高標準=0.00002818×(國內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4140)×1500。
通知要求,各航空公司要嚴格按照調整后的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以及國內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自主確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體收取標準、執(zhí)行時間,向社會公布后執(zhí)行,同時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民航局備案。 (記者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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