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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明文禁止以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權益

2006年09月15日 18:37

    9月14日,商務部、發(fā)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聯(lián)合頒布《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規(guī)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否則,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該《辦法》將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新社發(fā) 井韋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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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9月15日電 商務部、發(fā)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五部門日前聯(lián)合頒布了《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辦法》規(guī)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guī)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

  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臺或商品,應當明示,并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guī)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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