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5日電 據信息時報報道,原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副總經理(副廳級)楊光良昨天受審。檢察機關指控他受賄15萬元并用于炒股,而他則認為,這筆錢他一直放在保險柜里,沒有動過一分,用于炒股后他也沒拿一分錢的收益,完全將其當作公款,不認為是受賄。本案目前仍在廣州市中院進一步審理之中。
被控受賄15萬用于炒股
根據指控,51歲的楊光良在案發(fā)前任職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副總經理。據檢察機關指控,1995年,時任公司開發(fā)部經理的他找到越糧科貿公司的老板蔡某一起吃飯,由于此前他曾經撥給蔡某的科貿公司150萬,他便以此向蔡某索取15萬賄賂。蔡某則給了楊光良署名為林某的一張存折,楊光良則將這張存折放到辦公室的小錢柜保管。
1999年,他聽說某只股票可能會上漲,于是找到了基建公司劉某,讓他拿去炒股,2000年劉某涉嫌犯罪被抓,楊光良剛好在該年調任財務處長。為防東窗事發(fā),他立即補做了該筆賬目。
為防東窗事發(fā)事后入賬
檢察機關起訴認為,楊光良向蔡某索賄,說明楊光良有受賄的故意。按照黨紀政策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收到禮物等物品時,應該在一個月內上交,否則以受賄遞交司法機關,而楊光良竟占有了該筆財產長達4年時間。而他在2000年之所以按照單位收入做賬,其背景原因是炒股人案發(fā),他為掩蓋罪行所以做此處理。
因此,檢察機關認為,楊光良既有受賄的故意,又有故意的行動,因此已經構成受賄罪。
辯稱如欲占據早可動手
而楊光良及其辯護律師則認為,首先,楊光良并沒有占為己有的故意,而是因為所在部門需要籌集老干部等福利經費,加之此前楊光良曾經與蔡某合作在珠海開發(fā)房地產,但項目沒有搞成,按道理來說,蔡某也需要支付一筆補償金。
楊光良辯稱,如果他有占為己有的故意的話,他早就可以下手,不必在小錢柜里放這么久。與指控相反,楊光良從一開始就認為該筆款是公款,沒敢動過一分錢,炒股的收益他也沒有拿,因此,自己沒有故意也沒有將該筆錢占為己有,不構成受賄罪。
“希望能寫文章示己教訓”
在庭審結束前,楊光良說到,他心中的違法概念只是“會計法”,只認為這種小金庫的行為是一種違規(guī)的行為,根本沒有預見到可能構成受賄罪,通過這次涉案,與律師交談,接受檢察官調查和法庭審理,他學到了很多法律知識,并且為浪費法院和檢察機關的司法精力表示道歉。
“我曾發(fā)表了不少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文章,給我一個機會,我希望我能夠盡力把我的教訓告訴給大家”,楊光良在庭審結束前這樣說道。 (閆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