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 頁|新 聞|國 際|財 經|體 育|娛 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留 學 生|IT|教 育|健 康|汽 車
房 產|電 訊 稿|圖片·論壇|圖片網|華文教育|視 頻|產經資訊|廣 告|演 出|圖片庫|供 稿
■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社會新聞
站內檢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廣東一廳級干部收賄受審 稱為浪費司法精力道歉

2007年01月05日 03:33

  中新網1月5日電 據信息時報報道,原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副總經理(副廳級)楊光良昨天受審。檢察機關指控他受賄15萬元并用于炒股,而他則認為,這筆錢他一直放在保險柜里,沒有動過一分,用于炒股后他也沒拿一分錢的收益,完全將其當作公款,不認為是受賄。本案目前仍在廣州市中院進一步審理之中。

  被控受賄15萬用于炒股

  根據指控,51歲的楊光良在案發(fā)前任職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副總經理。據檢察機關指控,1995年,時任公司開發(fā)部經理的他找到越糧科貿公司的老板蔡某一起吃飯,由于此前他曾經撥給蔡某的科貿公司150萬,他便以此向蔡某索取15萬賄賂。蔡某則給了楊光良署名為林某的一張存折,楊光良則將這張存折放到辦公室的小錢柜保管。

  1999年,他聽說某只股票可能會上漲,于是找到了基建公司劉某,讓他拿去炒股,2000年劉某涉嫌犯罪被抓,楊光良剛好在該年調任財務處長。為防東窗事發(fā),他立即補做了該筆賬目。

  為防東窗事發(fā)事后入賬

  檢察機關起訴認為,楊光良向蔡某索賄,說明楊光良有受賄的故意。按照黨紀政策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收到禮物等物品時,應該在一個月內上交,否則以受賄遞交司法機關,而楊光良竟占有了該筆財產長達4年時間。而他在2000年之所以按照單位收入做賬,其背景原因是炒股人案發(fā),他為掩蓋罪行所以做此處理。

  因此,檢察機關認為,楊光良既有受賄的故意,又有故意的行動,因此已經構成受賄罪。

  辯稱如欲占據早可動手

  而楊光良及其辯護律師則認為,首先,楊光良并沒有占為己有的故意,而是因為所在部門需要籌集老干部等福利經費,加之此前楊光良曾經與蔡某合作在珠海開發(fā)房地產,但項目沒有搞成,按道理來說,蔡某也需要支付一筆補償金。

  楊光良辯稱,如果他有占為己有的故意的話,他早就可以下手,不必在小錢柜里放這么久。與指控相反,楊光良從一開始就認為該筆款是公款,沒敢動過一分錢,炒股的收益他也沒有拿,因此,自己沒有故意也沒有將該筆錢占為己有,不構成受賄罪。

  “希望能寫文章示己教訓”

  在庭審結束前,楊光良說到,他心中的違法概念只是“會計法”,只認為這種小金庫的行為是一種違規(guī)的行為,根本沒有預見到可能構成受賄罪,通過這次涉案,與律師交談,接受檢察官調查和法庭審理,他學到了很多法律知識,并且為浪費法院和檢察機關的司法精力表示道歉。

  “我曾發(fā)表了不少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文章,給我一個機會,我希望我能夠盡力把我的教訓告訴給大家”,楊光良在庭審結束前這樣說道。 (閆曉光)

 
編輯:張明】
 


  打印稿件
 
[每 日 更 新]
- 中國赴日留學人員人數累計達到九十萬人
- 臺"陸委會"副主委:江陳會對兩岸關系具重要意義
- 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抵臺灣 參加學術研討會
- 國產新舟60支線飛機成功首航 飛行平穩(wěn)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當選阿塞拜疆總統 得票率為88.73%
- 九名中國工人在蘇丹遭綁架 大使館啟動應急機制
- 證監(jiān)會:城商行等三類企業(yè)暫停上市的說法不準確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圖片庫服務】-【資源合作-【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有獎新聞線索:(010)68315046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

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 網上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證(0106168)][京ICP備05004340號]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