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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男子一年奸殺5人被判死刑 作案選在同一地段

2007年01月11日 11:02

  2006年5月24日,本報曾獨家報道了濱海路強奸殺人惡魔落網一案,引起了讀者的極大關注。目前,經市中院審理,此案已真相大白。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剛死刑。

  劉剛1975年生,本市人,中專文化,無職業(yè),住西崗區(qū)興業(yè)街。曾因搶劫、強奸罪,于2000年被西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劉剛刑滿釋放后,在大連一家電梯廠謀了一份工作,但他仍不思悔改,繼續(xù)作案。他經過觀察,發(fā)現濱海路中段行人稀少,適合作案。劉剛心黑膽大,手段毒辣,從2005年起,他開始在濱海路屢屢作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5月9日下午4時許,劉剛騎一輛助力車在濱海路燕窩嶺不遠處看到一個女子B,單身往老虎灘方向行走。劉剛將助力車放在道邊,跟隨該女子行至距燕窩嶺200米至300米處,突然上前,從該女子背后掐住她的脖子,將她拖到南面的小樹林里,強行施暴。在將其強奸后,怕該女子報警,劉剛用雙手扼住其脖子掐死了她,并將其赤裸的尸體放在草叢里,用雜草蓋住(后被警方定為2號尸體)。女子B的同事尋找不到她,向警方報案。

  據警方了解,女子B是云南省一家旅游公司的員工,當天下午她到濱海路去玩,結果遇害。

  2005年10月6日下午,劉剛又來到濱海路中路,發(fā)現女青年H背一雙肩包獨自行走,他尾隨該女子行至燕窩嶺公園入口西側約300米處時,快步上前,從背后扼住該女子頸部,拽住其衣領將其拖入馬路南側的樹林內,欲對她實施強奸。H女高喊救命,劉剛怕被人聽見,便操起一塊石頭猛擊H女的臉部,再用雙手扼住其頸部,使其窒息死亡。作案后,劉剛把H女的尸體拖到山下的一個土石窩里,用樹枝將尸體蓋住,將H女背包里的手機(價值704元)和100元錢拿走了,隨后將H女的包燒掉(后被警方定為1號尸體)。

  2006年3月16日中午,在濱海路中段,劉剛又來尋找作案目標。當他發(fā)現女青年D獨自行走時,便跟隨其后,當來到華僑別墅與秀月酒店之間的路段時,劉剛猛地從后面掐住D女的脖子,將其拖入南側的小樹林里,威脅她不要反抗否則就殺死她,并欲強奸她。由于發(fā)現了D女的生理原因,沒有對其實施強奸。但為了防止她報案,劉剛掐死了D女,把她的尸體拖到一處有流水溝里,用石頭和草蓋上(后被警方定為5號尸體),拿走了D女的手機、MP3和300元現金。

  2006年4月27日下午,劉剛在濱海路中段發(fā)現女子N單身行走,便在后面尾隨。跟至華僑別墅與秀月酒店之間的路段時,劉剛采用上述手段,對N女先強奸,再掐死。事后,劉剛找來一床破棉被蓋在N女尸體上(該尸體被警方定為4號),拿走了N女的手機一部、數碼相機一部,贓物總價值3080元。2006年5月2日,發(fā)現該女子失蹤的人報了警。

  2006年5月7日下午,劉剛騎一輛助力車在濱海路中段尋找作案目標。當他發(fā)現女青年Y獨自行走時,在燕窩嶺公園入口處西側400米處,又如法炮制,將其強奸、掐死(該尸體被警方定為3號),隨后將Y女包內的手機和100元拿走,將包和衣物都扔到海里去了。Y女單位發(fā)現其失蹤后,于5月9日報警。

  法院還查明,2005年11月28日夜10時許,劉剛在甘井子區(qū)小辛寨子街道一服裝廠附近的小路上,持刀威脅一女子,并將其強奸。(大連晚報/江寧)

  2006年5月12日下午2時許,劉剛在濱海路中段發(fā)現女青年S,劉剛故伎重施,搶走S女的一部手機,正當他欲實施強奸時,一釣魚的男子從海上走來,劉剛迅速逃離現場。S女立即報警。接到報警后,警方迅速展開偵查,犯罪嫌疑人劉剛被抓獲。

  經審訊,劉剛交待了自己犯罪的事實,并帶著警方來到案發(fā)地,先后在濱海路南側的樹林中等地,尋找到了5具女尸。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幾名死者的親屬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被告人劉剛的委托律師提出,劉剛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同時申請對劉剛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法庭認定,劉剛構成強奸罪;為防止其罪行敗露,竟殘忍地剝奪了5名被害女子的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后,又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構成盜竊罪;其使用暴力手段,強行搶劫公民私有財物,構成搶劫罪。

  劉剛到案后沒有發(fā)現其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其也沒有這方面的病史,劉剛也明確否認自己有此方面的疾病。法庭對于劉剛的辯護人提出的申請不予支持。劉剛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應當以自首論。劉剛系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日前,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劉剛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6000元,沒收作案工具原田牌助力車一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75萬余元。


 
編輯:侯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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