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18日電 12歲的童工趙剛因想跟一個比他大6歲的女孩談戀愛被拒絕,在廠宿舍服毒自殺。趙剛的父母把兒子所在的服裝廠告上了法庭。1月17日獲悉,北京昌平法院一審判決服裝廠賠償趙剛父母10萬余元。
據(jù)北京青年報報道,2006年8月3日23時許,趙剛被發(fā)現(xiàn)在北京昌平一家服裝廠的男職工宿舍死亡。經昌平公安分局檢驗,確認為敵敵畏中毒死亡。趙剛的父母在起訴書中稱,趙剛于2005年來到該工廠打工,從事燙熨工作,并提供一份戶籍證明,上面顯示趙剛死亡時只有12歲。趙剛的父母認為,服裝廠雇用未滿16周歲的趙剛從事生產勞動,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應對于趙剛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而該服裝廠在法庭上稱,死者趙剛與自己不存在雇傭關系。趙剛系該廠門衛(wèi)的外甥,他父母來京務工將趙剛托付其姨夫照顧,單位僅同意趙剛隨其姨父在廠居住。趙剛來廠居住時,其父母及姨夫均稱趙剛已滿16歲,因此趙剛不屬于童工的范疇。
服裝廠還稱,2006年8月3日晚,趙剛向服裝廠一名18歲的女員工提出建立戀愛關系被拒絕后,因其不能接受現(xiàn)實,于當晚喝敵敵畏自殺。趙剛的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其死亡既不是在單位工作、也不是因為單位的生產造成的。單位對趙剛的死亡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曾被趙剛追求的女孩也作證說,趙剛自殺的當天晚上確實給她發(fā)了短信,讓她找一個比自己好的男人。但是該女孩當天晚上沒開機,第二天早晨看到這條短信時趙剛已經服毒身亡。
昌平區(qū)法院認為,趙剛系未成年人,被告雇用趙剛從事生產勞動,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被告對趙剛在雇傭期間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趙剛的父母作為其監(jiān)護人,依法負有對趙剛監(jiān)護的責任,由于其監(jiān)護不力,故對于趙剛的死亡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文中趙剛為化名)(李罡、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