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瞿穎被指貸款購買寶馬拖欠銀行貸款一案3月1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大屯法庭開庭審理。下午兩點,庭審準時開始,瞿穎本人并未出庭。
庭上,原告北京亞辰偉業(yè)汽車銷售中心起訴稱,2002年10月9日,瞿穎與原告簽署了一份《貸款購車合同》。按合同約定,被告以汽車貸款方式自愿從銷售中心購買寶馬汽車一輛,車價款為962452元,車輛首付款為288752元,同時向銀行貸款673700元,銷售中心為貸款提供擔保。隨后,瞿穎又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673700元,期限為60個月,每月歸還本息12720.34元,逾期還貸按逾期金額、天數(shù)、和中國人民銀行最新頒布的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同時,原告銷售中心為瞿穎的貸款向銀行提供了連帶保證擔保,并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銷售中心依約在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將所售車輛交給了瞿穎,被告也履行了初期的還款義務。但是自2006年8月起,被告逾期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導致貸款銀行從原告銷售中心保證金賬戶中劃走貸款本息88841.03元,原告銷售中心依約為被告承擔了還款義務。事后,原告為被告逾期還貸一事,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無任何結果,被告這種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商業(yè)損害。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為其代付的貸款本息(包括罰息)88841.03元。
今天下午,被告瞿穎的代理律師完全否認了貸款購車的事實,并稱《貸款購車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合同》中瞿穎的簽名均非瞿穎本人的簽名,瞿穎從未見過上述合同文本。2002年,瞿穎確實曾有購車意向,當時瞿穎結識了亞運村車市一個姓趙的人,趙某稱可以幫瞿穎購車,于是瞿穎就將自己的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及房產(chǎn)證原件均交給了趙某。大概也是在2002年,瞿穎也確實購買了一輛寶馬汽車,并駕駛至今,但購買該車輛并未辦理貸款手續(xù),而是一次性付清了車輛全款。2002年至2006年8月之間每月的銀行貸款不是瞿穎本人償還的,至于是誰貸款買的車、這一期間是誰在償還的銀行貸款、現(xiàn)在車輛是誰在使用,瞿穎一方均不知曉。
針對被告的說法,原告稱,當時購車的就是瞿穎,但有可能是瞿穎委托別人辦理的購車手續(xù),同時如果像瞿穎代理人所述是一次付款的話,根本不需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房產(chǎn)證。為了證明貸款購車的人就是瞿穎,原告亞辰偉業(yè)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瞿穎當時購車、貸款及辦理車輛行駛手續(xù)的全套資料,同時還提交了車輛的行駛證復印件。記者看到從車輛行駛證上反映,本案涉訴的寶馬車所有人為瞿穎,同時該行駛證上記載的車架號與購車手續(xù)中的車架號是一致的。對此,被告代理人表示將在庭審結束后,詢問瞿穎本人,并核對原告提交的行駛證上的車架號與瞿穎現(xiàn)在正在使用的寶馬車的車架號是否一致。
對合同簽名真?zhèn)我皇,被告代理律師當庭申請法院就合同中的簽名是否瞿穎本人簽名進行筆跡鑒定。聽到被告申請鑒定,原告代理人顯得有些不安,當即向法庭重申,當時有可能是瞿穎委托他人購車,因此很可能出現(xiàn)受托人代簽姓名的可能性。對此,法官當即表示,現(xiàn)有證據(jù)沒有顯示瞿穎當時系委托他人購車,對此,原告可補充提交證據(jù),并告知原告筆跡鑒定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庭予以準許。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隨后,原、被告雙方共同選定了鑒定機構。
法庭隨即宣布休庭。(石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