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肖某、尹某等四名被告人接到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qū)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時,泣不成聲地說:“我們好后悔。∥覀儗Σ黄鸶改,對不起老師。
肖某、尹某等四被告人均系高中在校學生,平時學習成績優(yōu)異,多次被評為三好學生,家長和老師都對他們寄予了厚望。2006年6月,肖某、尹某兩人參加了高考。高考結束后,肖某、尹某認為考試太緊張了,想找個方式放松一下。
6月13日,肖某、尹某約陳某等四人到邵陽市,決定實施搶劫,并將三把水果刀放于尹某的書包中。當晚20時許,四人在邵陽市北塔區(qū)江北防洪堤濱江公園處對被害人謝某進行搶劫,搶到20.5元錢和一臺小靈通手機。
當晚23時許,四人又在泥灣防洪堤上對被害人馬某實施搶劫,搶到2.5元錢和一臺摩托羅拉手機。
次日零時許,四人又竄至西湖橋上,對被害人卿某實施搶劫,搶到113元錢及存折、證件等物品。陳某被周圍群眾當場抓獲并扭送至公安機關。后陳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肖某等三人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和脅迫的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已構成搶劫罪。法院考慮到四被告人均系在校學生,平時表現(xiàn)良好,且未成年,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四被告人均判處緩刑。(作者:呂 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