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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面不準談案情 律師為會見權狀告遼寧省公安廳 (2)
2007年04月03日 13:31 來源:中國青年報

 

  “會見時間限制為30分鐘,”周澤說,“而且不準談案情。”這讓周澤非常無奈,“不了解案情,律師怎么為當事人辯護?”

  今天(2日),周澤再次要求會見當事人任世偉,得到的答復仍然是“必須經(jīng)過專案組的批準”。

  今天(2日)上午,記者多次致電遼寧省公安廳相關部門,無人接受采訪。

  “只有權力沒有責任,很可怕”

  盡管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律師會見權有明確規(guī)定,但從現(xiàn)實來看,律師會見難長期被列為律師刑事辯護難的“三難”問題之一。

  2006年,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權益保障委員會組織對當前律師在北京會見在押當事人的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

  調研報告指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當事人普遍存在種種阻力。90%受調查的律師表示,需要多次申請才能獲得批準,而且往往不能在48小時內見到當事人。第二、第三次申請會見時,偵查機關一般都以種種理由推托不批。除向律師索要法律規(guī)定以外、需要領導批準等理由是律師經(jīng)常會碰到的托詞。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權益保障委員會主任韓德晶表示,司法機關也有很多顧慮,擔心律師會見會造成已經(jīng)查結的證據(jù)發(fā)生變化,客觀上增加偵查人員的工作量;保障嫌疑人權利,需要司法機關投入人力、物力和財力,這在某些地方確實有難度;內部規(guī)定、領導意見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情況在一些地方、個別案件中仍然存在。

  “不能談案情是律師會見時遇到的普遍問題!表n德晶認為,這是因為律師會見權在法律中的規(guī)定還比較原則,“有關會見的時間、方式等等都缺乏明確的操作性規(guī)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師會見的難度;律師和嫌疑人權益受到侵害時,也沒有尋求救濟的法律依據(jù)!

  “只有權力沒有責任,是件很可怕的事。”周澤說。

  3月22日,周澤提起了行政訴訟,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侵害,安排原告會見犯罪嫌疑人任世偉;判令被告賠償就其妨礙原告會見犯罪嫌疑人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萬元;判令被告就其違法行為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并保證在今后不再妨礙原告會見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有望修改

  事實上,律師以會見權受損為由尋求救濟的案件也并不鮮見。

  早在2000年,哈爾濱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曲龍江、劉士賢以剝奪律師的會見權為由將哈爾濱市香坊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公安分局的行政行為違法。

  2001年11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香坊公安分局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005年,湖南省衡陽市律師羅秋林在4次要求會見當事人未被準許的情況下,向衡陽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衡陽市人民政府下達《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衡陽市公安局侵害了律師的會見權。

  周澤認為,判決和復議決定的局限性在于只能確認偵查機關的行為違法,至于違法之后的責任承擔問題,法律并未規(guī)定。

  “律師個人通過起訴、復議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來行使會見權,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表n德晶說,不用說律師沒有這樣一案一訴的精力,司法機關也難堪其累,“根本上,還得在立法上明確規(guī)定,在實踐中依法辦事!

  著名刑事訴訟法教授陳光中表示,以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方式尋求會見權的救濟“不合適”。他認為,侵犯律師會見權終究是因為違反《刑事訴訟法》、不履行法定責任導致的,并非是行政管理行為。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時,考慮將6部委關于律師會見權的規(guī)定寫進去!标惞庵姓f,但侵犯會見權的法律責任問題還沒有列入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內容中。

  陳光中表示,單獨就律師會見權受損明確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不太可行。在司法實踐中,像會見難這樣的具體問題有不少,不可能每種違法行為都制定不同法律責任。“我個人還是傾向于就違反程序法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作一攬子的規(guī)定。然后,可以考慮由司法解釋就某種具體的違法行為給出具體的法律責任。”(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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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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