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備受關(guān)注的山西“土霸王”周臘成案,經(jīng)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終審判決周臘成有期徒刑11年。
周臘成被當?shù)匕傩辗Q為“土霸王”。一審被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0年(合并執(zhí)行20年)后,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竟減判為3年,并于宣判當日釋放。此案牽出了一樁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部分法官收受巨額賄賂的“案中案”。
周臘成是晉城市澤州縣巴公二村村民,1984年至2001年在該村任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根據(jù)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周臘成犯有偷稅罪、職務侵占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行賄罪7項罪,有33起犯罪事實。
晉城市檢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1年5月間,周臘成利用職務之便,將村辦春城煤礦、春城二礦總計552萬余元煤款轉(zhuǎn)入自己的賬戶。這期間,周臘成指使春城煤礦礦長和會計采取瞞報收入、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1410多萬元。周臘成之所以被稱為“土霸王”,更是因為其恃強凌弱。1986年至2001年,上至70多歲的老人,下至10來歲的孩童,從鎮(zhèn)黨委書記到普通村民,周臘成想打罵誰就打罵誰。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周臘成先后共向108名黨政干部行賄。離奇的是,周臘成如此劣跡斑斑,山西省高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的二審判決,竟將其罪行陡減為4宗6起犯罪事實。更蹊蹺的是,二審判決周臘成的刑期自2001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周臘成于判決當日便被釋放。
2005年初,巴公二村百姓將此情況反映到山西省十屆人大三次會議。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工作人員赴晉城市和巴公二村周密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山西省高院部分法官在審理周臘成一案時,采取偽造證據(jù)等種種手段,抹掉或減輕了周臘成的罪行。接下來的調(diào)查表明,負責再審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察庭庭長孟來貴等法官在此案中極不“干凈”。
為徹底查清此案背后的腐敗,2006年4月,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請山西省檢察院反貪局介入調(diào)查,很快查明孟來貴涉嫌受賄。此后又查明涉嫌受賄者還有山西省高院法官郭文明、孫進喜等人。一案牽出數(shù)案。
今年4月8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孟來貴有期徒刑15年。周臘成一案經(jīng)山西省高院再審查實,春城煤礦屬巴公二村集體所有,周臘成對該礦沒有投資,但實際上對該煤礦擁有管理控制權(quán),侵占該礦煤款431.7萬元,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1996年至2001年間,周臘成向有關(guān)人員送錢、送物合計人民幣達24萬元,構(gòu)成行賄罪;周臘成組織他人強行阻撓莊頭村承包,引起雙方打斗,構(gòu)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周臘成非法剝奪周真明等人的人身自由,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周臘成指使他人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西鳳煤礦和莊頭煤礦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構(gòu)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罪。
法院對周臘成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萬元。對周臘成違法所得493萬余元予以追繳;對周臘成行賄款2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記者 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