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魏新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魏新民于1993年3月至2002年8月任定遠縣物價局局長,2002年8月至2006年10月被捕前任定遠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被告人魏新民擔(dān)任局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在基建工程建設(shè)、礦山資源管理、土地出讓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拍賣、國土資源局人事變動等事項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42.5萬元。其大部分受賄行為發(fā)生在任國土資源局局長后至案發(fā)前的2006年6月。僅在定遠縣人民政府大院和政府招待所等國有土地拍賣過程中,他就收受某拍賣公司賄賂22.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新民的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交待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且退出了全部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魏新民表示服判,不上訴。(作者:單曉莉 胡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