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有關渠道獲悉,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qū)分局裝備財務科一民警,自2002年起賭球共輸掉1600萬元,其中涉嫌挪用公款1200多萬元,直至去年8月案發(fā)。目前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挪款炒股虧了又賭球
涉案民警戴某,從1999年起擔任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qū)分局裝備財務科基建硬件辦出納員,負責多個銀行賬戶。2000年,戴某炒股,挪用了公款14萬元,虧損5萬元。為了彌補損失,戴某在2002年世界杯足球賽期間,多次參與賭球,賭球損失上千萬元。
崗位調整潛逃才案發(fā)
2006年8月,戴某工作崗位調整,在工作交接過程時突然失蹤,這才引起公安局重視,隨即成立專案組,將已經潛逃到江西的戴某抓獲。
經初步審查發(fā)現,戴某從2002年世界杯足球賽開始,參與外圍賭球,至案發(fā)時共輸掉1600萬元。為了償還賭資,戴某從管理的銀行賬戶里挪用公款1200多萬元。目前該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出納一人怎可挪巨款?
據了解,戴某在擔任出納期間,掌握著包括公積金在內的5個銀行賬戶。多名資深出納表示,通常情況,正規(guī)的企業(yè)、單位的出納程序都有嚴格的規(guī)定,一張支票的發(fā)出,要經過多層審批,出納一個人無法挪用公款。
在這個前提下,戴某犯案,或為有權審批的多人聯手作案。
或為該單位財務管理混亂,出納一人掌握所有公章。
有關人士表示,無論屬于哪種情況,都表明:戴某案發(fā)具有較強的偶然性,如果該單位沒有對戴某進行崗位調整,導致戴某失蹤,則案發(fā)時間還將大大推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