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遼寧省公安廳“1.11”專案之一的冬海波涉黑團伙案,法院認定該涉黑團伙38名被告人共涉嫌16宗罪名,其中被告人冬海波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故意傷害罪、偷稅罪、賭博罪、高利轉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行賄罪九項罪名被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驅逐出境。王建偉等37名被告人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等相關的15項罪名被分別判處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冬海波以提供經(jīng)濟資助等手段收買、利用被告人夏元慶、王建偉等骨干成員及其他成員,組成結構緊密、分工明確、人數(shù)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以被告人冬海波為首,在其組織、指揮或親自參與下,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組織賣淫、聚眾賭博、高利轉貸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聚斂大量財富,并以其攫取的經(jīng)濟利益為支撐,繼續(xù)實施更大規(guī)模、更加嚴重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被告人冬海波在其個人及其組織成員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遭受查處后,通過行賄等手段與司法人員建立聯(lián)系,進行賄賂、腐蝕,從而為其本人及其組織成員的非法活動提供便利和非法保護。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作者:鐵嶺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