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銷人員違反勞動合同關系,在辭職未獲批準的情況下跳槽到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被一審法院判令支付競業(yè)限制違約金10萬元及1萬元合同違約金。該營銷人員不服上訴,昨天,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03年11月16日,鄭州市的白女士到鄭州某公司上班,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務合同。試用期月工資為600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700元。
白女士在訴狀中稱,由于在工作期間,公司經常拖欠員工工資,致使許多員工先后離去,造成工作量加大,使其身體不能適應。無奈之下,她于2005年3月2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并按公司要求辦理了所有交接手續(xù)。
而鄭州某公司稱,白女士系其商務部職工,掌握著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其辭職并未得到批準。其單方解除勞務合同到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工作,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白女士違約,導致公司2005年度的銷售額由原來的500余萬元,銳減至100余萬元。按照法律規(guī)定,白女士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遂將此事向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5年,該委員會發(fā)出裁決:白女士支付鄭州某公司競業(yè)限制違約金10萬元;合同違約金1萬元。
白女士不服,起訴到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金水區(qū)人民法院今年3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要求白女士30日內支付鄭州某公司合同違約金1萬元,競業(yè)限制違約金10萬元。白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鄭州市中級法院,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在昨天的庭審上,原被告雙方圍繞白女士的辭職是否有效和白女士是否到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上班等方面展開爭論。
昨日,法庭沒有當庭宣判。(記者 韓景瑋 劉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