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頁|新聞|國 際·英文|財經(jīng)|體育·奧運|娛 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留學生|IT|教 育|健 康
汽 車|房 產(chǎn)|電 訊 稿|視 頻| 圖 片| 社 區(qū)|圖 片 網(wǎng)|華文教育|廣 告|演 出|圖片庫|供 稿
■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社會新聞
站內檢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北京站持槍劫持長途客車案終審 案犯獲刑七年
2007年08月03日 11:42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40歲遼寧農(nóng)民于占民,持自制手槍和爆炸裝置,將來京乘坐的客車劫持。記者今天獲悉,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作出院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劫持汽車罪判處其七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判決。

  于占民認為自己的某些發(fā)明未受到重視,即產(chǎn)生了劫持汽車以引起關注的想法。為此,其制造了手槍和裝有1630克火藥的爆炸裝置。2006年8月7日7時許,其在乘坐的來京客車上鳴槍,對車上30余名乘客及司售人員進行威脅,迫使司機將車停在北京站前街丁字路口處,阻斷交通,強令前來出警的民警滿足其提出的條件。于占民被當場抓獲。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后,于占民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于占民遇事不能妥善處理,采用極端手段,以脅迫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長途客運汽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劫持汽車罪,依法應予懲處。

  其上訴理由經(jīng)本院審核認為,于占民為實現(xiàn)其個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長途客車,危害公共安全和制造事端,顯見其行為目的并非正當;另原審法院充分考慮全案情節(jié),對于占民的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據(jù)此,作出上述裁定。(作者:張玲)


 
編輯:張磊】
:::相 關 報 道:::
·警方首次披露8-7北京站劫持長途客車案處置細節(jié)
 


  打印稿件


 
[每 日 更 新]
- 中國赴日留學人員人數(shù)累計達到九十萬人
- 臺"陸委會"副主委:江陳會對兩岸關系具重要意義
- 大陸海協(xié)會副會長張銘清抵臺灣 參加學術研討會
- 國產(chǎn)新舟60支線飛機成功首航 飛行平穩(wěn)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當選阿塞拜疆總統(tǒng) 得票率為88.73%
- 九名中國工人在蘇丹遭綁架 大使館啟動應急機制
- 證監(jiān)會:城商行等三類企業(yè)暫停上市的說法不準確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圖片庫服務】-【資源合作-【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有獎新聞線索:(010)68315046

本網(wǎng)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wǎng)站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未經(jīng)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

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 網(wǎng)上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證(0106168)][京ICP備05004340號]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