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鬧市,兩個犯罪團伙因賭債糾紛,光天化日之下持槍對射,其中一人中彈受傷。去年9月4日發(fā)生在溫州望江路碼頭的槍擊案(早報曾作詳細報道),8月13日,在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鬧市區(qū)槍戰(zhàn)持續(xù)數(shù)分鐘
2006年9月4日中午,溫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報案稱:上午11時40分許,望江碼頭有人開槍相射。警方趕到現(xiàn)場后,嫌疑人均已逃離。
目擊者反映,事發(fā)時,兩伙人正在爭論什么。突然,其中一方拔出槍指著對方,另一伙人也立即掏出槍,朝天開了數(shù)槍。隨后雙方開始對射,一人被擊中腿部受傷。目擊者回憶說:“就像香港槍戰(zhàn)片一樣!
經(jīng)過40多天的連續(xù)偵查,警方抓獲了沙某、楊某等十幾名主要嫌疑人,繳獲“五四”手槍一支,仿“六四式”手槍一支以及兩支自制火藥槍。
賭博糾紛引發(fā)兩個團伙“火拼”
調(diào)查證實,2006年8-9月間,沙某和馮某合伙開設(shè)賭場,非法得利100多萬,楊某負責賬目管理。期間,馮某因賭博向賭場倒款50萬元,向楊某倒款48萬元。沙某要求楊某追回賭債,馮某以賭場利益未清算為由拖欠不還。
不久,沙某得知馮某準備在洞頭另設(shè)賭場的消息,楊某提議綁架馮某以索回賭債,得到沙某默許。
案發(fā)當天上午,沙某約楊某一起跟蹤馮某。楊某糾集了王某等5人,準備實施綁架。沙某為防止事態(tài)擴大,勸阻楊某,但楊某不聽。
9月4日上午11時,馮某帶領(lǐng)章某等8人攜帶兩支槍和刀具來到望江路碼頭,打算坐船去洞頭。王某等4人趕到后欲綁架馮某,雙方發(fā)生槍戰(zhàn)。楊某趕來助陣,連開數(shù)槍后與王某等人乘車逃離。馮某等人則逃回船艙。
槍戰(zhàn)雙方都辯稱沒有聚眾斗毆
時隔近一年后,鹿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察院派出兩名公訴人出庭,14名被告人一字排開,另有12名辯護律師,可容納200多人的大廳座無虛席。檢察機關(guān)指控14名嫌疑人分別涉嫌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4項罪名,大多數(shù)被告承認了罪行。
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是聚眾斗毆罪名是否成立。
第一被告沙某的辯護律師認為,當天是楊某召集王某等人準備綁架馮某,而沙某曾予以勸阻并報案,因此沙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
馮某則大喊冤枉,自稱沒有聚眾斗毆,同伙帶槍的事他根本不知道,“當時看見這么多刀槍,我都快暈了!瘪T某的辯護律師稱,馮某是受害人,不存在聚眾斗毆情節(jié)。
章某的律師則認為章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
兩公訴人舌戰(zhàn)12名律師
對此,公訴人認為沙某對馮某有索債目的,他默許楊某綁架、主動提供馮某行蹤、在明知雙方會導致武力沖突的情況下,仍主動叫楊某到酒店等候馮某,其行為對事件的發(fā)生、發(fā)展起著不可抹殺的作用。沙某慫恿、支持楊某的行為,因此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共犯,又因其實質(zhì)上起到策劃、始作俑者的作用,因此認定為首要分子。之有勸阻楊某和報警的行為,雖不能成功阻止,但已盡其所能,可認定其主動中止了犯罪行為。
而馮某開辦賭場、糾集人員、持械行為,已形成概括性的犯罪故意。碼頭斗毆,實際上是馮某、章某等人早就形成的概括性整體犯罪故意之內(nèi)支配下的所為。
客觀上在雙方開槍前,章某等人已將馮某從對方手中搶回,但仍鳴槍示威并開槍打傷對方一人。當時已無開槍斗毆的正當理由,雙方先后開槍,都是在逞強爭霸,而不是出于防衛(wèi)意圖。
其他11名被告律師也輪番辯護,兩名公訴人一一反駁。
由于涉案人員眾多,且案情復雜,法院決定擇日宣判。(通訊員 鹿檢 璐琺 本報駐溫州記者 胡軼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