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的一個小偷,因為偷了兩根項鏈而被有關方面作出了勞動教養(yǎng)的決定。對此決定,該小偷不僅堅持認為是錯誤的,更是公然要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判他去坐牢。最終,法院支持了該小偷的訴訟請求,判勞教決定乃適用法規(guī)錯誤,予以撤銷,改判其構成盜竊罪。(8月23日《法制日報》)
表面來看,這個小偷似乎腦子
搭錯了筋。要知道,依照目前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勞動教養(yǎng)其實只是一種行政處罰,被勞教的對象在任何時候再犯罪都不會算作累犯,這對于一般人今后的生活來說顯然更為有利。但主審法官對此案的點評,真可謂是一語道破了天機——原來,根據該小偷的盜竊行為,他有可能只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只被拘役幾個月,而按照刑法羈押一日折抵一日的規(guī)定,該小偷在監(jiān)獄里可能也呆不了幾天。但如果是勞教的話,恐怕最少也要一年,這樣對他顯然不利。
應該說,這一案件確實有些出人意料,但同時也令人喜憂參半,發(fā)人深思。
喜的是,本案中有關方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當事人及時獲得公正司法審判的權利。罰當其罪、罪刑法定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本案中,雖然已有表面上更輕的勞教處罰決定在前,但在小偷堅持要為自己爭取一個更為有益的判決之時,有關方面還是認真啟動了相關司法程序,認真開庭審理了此案。最終不僅在表面上尊重了當事人看似荒唐的要求,更是認真地矯正了已被歪曲了的正義,實現了司法正義的最大化。
憂的是,當事人寧愿坐牢也不愿被勞教,實際上充分說明,如今我國勞動教養(yǎng)制度本身,確實已經存在著某些頗為嚴重的問題。不難發(fā)現,雖然勞動教養(yǎng)在名義上屬于行政處罰范疇,對當事人權利的實質影響比一般刑事處罰也要輕得多,但無論是在受處罰的時間長度上,還是在相關程序的規(guī)范化程度上,其都呈現出了一些明顯讓人難以接受和不解的問題。
比如在時間上,如今勞動教養(yǎng)的期限一般為1至3年,必要時還可延長1年。相比之下,如今一些輕微犯罪一般已只需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甚至還有緩刑。在勞教和刑罰的時間差別上如此明顯的情況下,還會有誰愿意自己被勞教呢?此外,如今一些地方在勞教時,幾乎普遍存在自由裁量度相對過大、過于隨意,難以被有效監(jiān)督等問題,其工作規(guī)范程度早已比不上監(jiān)獄系統(tǒng),相對不利于當事人正當權益的保護。
也正因為如此,近年來,對于我國的勞動教養(yǎng)制度,社會各界早就予以了不同程度的質疑和指責。因此,這則小偷寧愿坐牢也不愿被勞教的新聞,雖然有其個案的因素,但確實足以從一個側面提醒我們:如今確實需要對我國的勞教制度作更為系統(tǒng)、規(guī)范、科學、合理和人性的調整了。(作者:阮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