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見到約定出售的房子房價飛漲,房主張女士不愿再以原定價格出售房屋,便以繳納定金不足為由要求與購房人王女士解約。雙方為此鬧上法庭。記者上午獲悉,海淀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要求房主張女士向王女士支付違約金10萬元。
今年1月,張女士與王女士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其位于海淀區(qū)楓漣山莊的一套房屋以96.8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讓給了王女士,其中包括近30萬元的裝修款。合同中約定,王女士在簽訂合同時即支付相當于房價款10%的定金,但同時又約定,定金具體金額以實際收據(jù)為準。當天,經(jīng)協(xié)商王女士將5000元定金交給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作為代收人向她出具了收據(jù)。
但到了今年7月,張女士見該地段房價高漲,便不愿再以原定價格出售房屋,遂以王女士未按10%的比率支付定金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王女士要求張女士按照合同承擔違約金。雙方協(xié)商不成,王女士遂將張女士告到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合同中雖然約定王女士在簽訂合同時即支付相當于房價款10%的定金,但同時也約定定金具體金額以實際收據(jù)為準,而中介公司根據(jù)合同有權(quán)代收定金。在這種情況下,王女士交納5000元定金并未違反合同約定。相反,張女士以王女士交納定金數(shù)額不足為由拒絕履行合同,于法無據(jù),構(gòu)成違約。最終,法院根據(jù)王女士的請求,判決張女士支付違約金10萬元。
該案的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訂立違約金條款,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同時,當事人也可以訂立定金條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合同同時包含違約金和定金條款時,沒有違約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適用對其有利的條款,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quán)利。在該案中,王女士如果要求適用定金條款,則可要求張女士雙倍返還定金即1萬元;而她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則可得到10萬元的賠償。(記者張蕾 通訊員劉偉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