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的廣西上林縣青年周超怎么也沒有想到,與自己的女友自由戀愛期間發(fā)生性關系也是犯罪。原來,這一切只因他的女友年齡尚未滿14周歲。9月28日,上林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特殊的強奸案作出了判決,周超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10月份,周超與13歲少女張某在其家菜地相遇,兩人隨即聊了起來,覺得十分投機,互相就親熱了起來。同年11月份起,周超以談戀愛為由,多次跟張某約會,然后帶張某回自家臥室過夜并與其發(fā)生性關系。2007年5月12日至14日連續(xù)兩個晚上,周超又在自家臥室與張某過夜并發(fā)生性關系。張某父親得知其在周超家過夜后,于14日早上向當?shù)嘏沙鏊鶊蟀,公安干警隨即趕到周超家,發(fā)現(xiàn)周超與張某同居一室共寢一床,遂當場將兩人帶回派出所。
周超及其辯護人稱,周超與張某發(fā)生第一次性關系時并不明知張某年齡未滿14周歲,且張某也承認每次與周超發(fā)生性關系均是自愿的,據(jù)此周超的行為沒有構成強奸罪。
上林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周超在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的交代中承認過張某的父親在警告他時曾明確告訴他張某年齡未滿14歲。況且張某當時還是一個小學五年級的學生,根據(jù)周超的認知能力,他應該意識到張某是個未滿14歲的女孩。且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均證明張某確實未滿14歲,因此對周超及其辯護人的觀點不予采納。而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無論張某與周超發(fā)生性關系是否屬自愿,只要周超明知張某年齡未滿14周歲都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法院考慮本案犯罪情節(jié)特殊,有女孩的主動因素催化,且被告人系青少年,在性的問題上較沖動,自制力差,屬在不知不覺中違法,沒主觀惡性,亦未造成嚴重后果,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作者:楊莉梅 謝國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