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剛(化名)與阿芳(化名)在相識兩年后,決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婚后不久阿芳便與前男友同居,并將大剛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記者上午從海淀法院獲悉,該案經法院審理判決準許阿芳與大剛離婚,但阿芳須給付大剛精神損失費8萬元。
阿芳向法院起訴稱,她與大剛于2004年相識,因大剛說他單位要提升一批領導,其中一個條件是要有北京戶口或配偶有北京戶口。在大剛的哀求和欺騙下,他們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阿芳表示,他們并沒有感情,婚后也未共同生活,因此請求解除他們的痛苦婚姻。
然而大剛卻表示,阿芳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她有第三者,只要阿芳能回心轉意,他歡迎她回家。
法院經審理認為,阿芳與大剛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尤其是阿芳與他人非法同居,違背了夫妻間應當相互忠誠的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間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對此阿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受到譴責。大剛雖不同意離婚,但因雙方感情已破裂,已沒有必要再勉強維持雙方名存實亡的婚姻。(記者張蕾 通訊員李永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