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一名老太太參加安徽一家企業(yè)組織的旅游活動時,不幸出車禍身亡。在車禍肇事人無能力履行賠償?shù)那闆r下,死者親屬向旅行社提出索賠,旅行社表示在家屬放棄死者旅游期間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旅游責任險受益權的前提下,才同意先“代位”履行賠償責任。這讓受害者家屬非常不滿,欲將這家旅行社告上法庭。
律師明確指出,這起事故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權應該歸死者家屬享有,同時,旅行社履行的不應是“代位賠償”責任而是先予賠償責任。
賠償協(xié)議
旅行途中,六旬老太突遭橫禍身亡
6月10日上午11時45分左右,安徽省霍山縣太漫公路。
一群剛從霍山銅鑼寨風景區(qū)出來的游客步行在公路邊,65歲的老太太徐金香,邊走邊同身邊的二女兒鐘履紅談笑著,她倆是應安徽一家公司邀請出來旅游的。
“啊——”突然人群背后傳來一陣驚叫,不等母女二人回神,一輛二輪摩托車已從老太太徐金香身上軋了過來。同時被肇事摩托車撞傷在地的還有兩名游客和一名導游。
四名傷者很快就被送到了霍山縣人民醫(yī)院。年齡相對較大的徐金香送到醫(yī)院時,傷勢較為嚴重,雖然醫(yī)院很快對傷者進行了搶救,但徐金香的病情依然呈現(xiàn)危重狀態(tài)。3天后,在家屬的要求下,徐老太被轉到江西省九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繼續(xù)接受治療。但因傷勢過重,車禍5天后,老太太經醫(yī)院全力搶救無效而死亡。
事發(fā)6天后,霍山縣交警部門發(fā)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19歲的肇事摩托車司機肖騰達系無證駕駛且在山區(qū)道路上超速行駛,對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肇事者無力賠償,旅行社“代位”賠償
隨后,親屬們面臨的便是老太太意外傷亡的索賠問題。在霍山縣交警部門的協(xié)調下,徐金香親屬提出了總計29萬多元的賠償金額要求,肇事司機肖騰達的父親肖漢中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表示認可這一賠償數(shù)字。
可作為霍山縣的一個農民家庭,肖騰達家根本拿不出這數(shù)十萬元的賠償金。
徐金香的兒子鐘擁軍說,自己的母親是在隨團旅游途中出的事故,因此旅行社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向旅行社提出了索賠要求。
經過雙方多次交涉,8月11日,徐金香的大女兒鐘履玲與合肥迎駕旅行社簽訂了一份《代位賠償協(xié)議》。協(xié)議上表示:先由旅行社代肖騰達向徐金香親屬賠償,然后再由徐金香親屬方全權委托旅行社向肖騰達追償。
根據(jù)協(xié)議,這家旅行社“代位”向徐金香親屬賠償搶救費36384.40元;死亡賠償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168409.40元。該款于本協(xié)議生效后于2007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旅行社要死者家屬放棄“兩險”受益權引發(fā)爭議
11月7日,徐金香的兒子鐘擁軍告訴記者,他們親屬對于這張《代位賠償協(xié)議》非常不滿。因為當鐘履玲帶著賠償協(xié)議和16萬多的賠償金回到九江后,親屬們拿到協(xié)議書一看,發(fā)現(xiàn)了讓人不滿的條款。
親屬們一致認為,首先旅行社的這筆賠償金額沒有足額到位。徐金香轉院到九江后的1萬余元醫(yī)療費,旅行社方面不愿承擔,至今都沒有支付。其次,協(xié)議中也沒有提到賠償精神撫慰金問題,“關鍵是旅行社要我們放棄我母親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旅游責任險種的保險利益,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鐘擁軍說。
據(jù)了解,在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第四條提出:旅行社曾為徐金香投了旅游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旅游責任險,徐金香親屬方承諾放棄以上兩險種的保險利益,即旅行社依據(jù)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所獲得的保險賠償金歸旅行社所有。
有關人士表示,從內容中來看,這份《代位賠償協(xié)議》中,沒有把精神撫慰金列入賠償項目以及要求親屬放棄保險的受益權,實際上是一個故意制造的“陷阱”,因精神撫慰金不屬于保險賠付的范圍,旅行社這么做可以“完全讓保險公司來承擔賠償損失”。
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易勝華律師指出,如果受害者親屬向法院起訴追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話,法官可能會考慮予以支持,根據(jù)江西的審判實踐,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
易勝華強調說,根據(jù)旅游合同關系,游客在旅行途中發(fā)生車禍,游客有權要求旅行社先承擔賠償責任。為傷者先行墊付醫(yī)療費用,等事故責任鑒定結果出來后,再向有關責任人進行追償。如果游客買了保險的,同時由保險公司給予理賠。
關于旅行社要求死者親屬放棄保險受益權的情況,律師明確表示,在死者沒有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其他受益人的情形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款應當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應是配偶、子女、父母,即受益人不應該是旅行社。
易律師同時指出:“這份賠償協(xié)議叫代位賠償是不恰當?shù)模跊]有受到肇事者或者保險公司的全權委托情況下,這家旅行社行使的只是先予賠償責任。”
死者子女質疑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
除對協(xié)議內容不滿外,死者親屬對該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也產生了懷疑。根據(jù)鐘擁軍的介紹,協(xié)議是他大姐去合肥交涉索賠事宜時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簽訂的,“當時對方(旅行社)的人沒有經過協(xié)商,就已經把協(xié)議條款寫好了,我大姐又不太懂法律,還受到一定的要挾,所以就簽了字!
鐘擁軍說:“雖然大姐在協(xié)議上簽了字,并拿到了16萬余元的賠償,但我們兄弟姐妹有四個,協(xié)議上只有她一個人的簽名,而且我們并沒有書面授權她全權代表我們。”
鐘履玲證實,當時自己比較悲憤,又不太懂法律,簽字是在非常被動的情況下完成的。
對于此案,易勝華律師說,像這樣有多個繼承人,卻只有一個繼承人簽字的情況,簽字的繼承人應得到其他繼承人的書面授權,方能夠代表其他繼承人簽訂該協(xié)議,否則她的簽字只能代表自己的意見,不能代表其他繼承人。
如果其他繼承人明確表示不接受該份協(xié)議,則這份協(xié)議便沒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認為簽訂協(xié)議的時候受到了脅迫,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的話,可以在一年之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份協(xié)議。
親屬欲起訴旅行社
針對親屬們提出的問題,合肥迎駕旅行社一位趙姓負責人說,從九江來的游客在旅游途中發(fā)生意外,這也是他們不愿看到的,因考慮到徐金香是某集團公司邀請來的客人,而肇事人幾乎沒有能力承擔巨額的賠償金這一實際情況,他們才同意代位賠償。
趙姓負責人提出,當時,鐘履玲已經同意了協(xié)議,并簽了字,如果對方不滿意,可以上法院起訴,那我們就等法院來判決了。
這名趙姓負責人同時告訴記者,他們現(xiàn)在還沒有拿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因為死者親屬不愿提供自己的身份證給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以致他們無法辦理理賠事宜。
鐘擁軍對此顯得非常氣憤,“我們多次要求旅行社把保險合同和附加條款內容傳真過來,因為我們有知情權,起初對方答應了,但現(xiàn)在對方卻一直不愿提供,甚至連我的電話都不接。”
死者徐金香的親屬均表示,如果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旅行社的滿意答復,他們將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一問題。
鐘擁軍說,除了追究旅行社“代位賠償”應該承擔的責任外,他們還將追究旅行社應該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法律責任,根據(jù)他們的了解,當時自己的母親和其他游客步行在危險的公路上時,旅行社工作人員沒有盡到提醒游客應該注意交通安全的告知義務。(記者 廖世杰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