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學生私自外出,一武術教練張某某居然下狠手對學生進行毆打,結果釀成命案。12月13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現(xiàn)年25歲的張某某系登封市某武術學校一名武術教練。2006年6月15日晚11時30分許,當他發(fā)現(xiàn)本校學生張某、韓某晚上私自外出的行為后,當即以他們違反校規(guī)為由,用勾拳、提膝、彈踢等動作,對張、韓二人進行毆打體罰,致使張某當場暈倒,后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yī)鑒定,張某系因左右冠狀動脈狹窄而死亡,胸腹部受到輕微外力時的情緒激動是死亡的誘發(fā)因素。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管理學生過程中,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傷害他人的結果,可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鑒于其自愿認罪,并與所在學校已共同賠償及補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15萬元,故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記者 韓景瑋 通訊員 李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