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凡是招用人員的單位都適用帶薪年假條例
2007年12月28日 17:14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12月28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今天接受中國政府網(wǎng)專訪時表示,凡是招用人員的單位,都在《職工帶薪休假條例》適用范圍里。
李建說,《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diào)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的指導思想是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條例的第二條規(guī)定了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李建說,由于用人單位的種類很多,《條例》沒有一一列舉,只是列舉了最常見的一些,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但是它后面又用了一個“等”,這個“等”就是來涵蓋各類用人單位的。
李建強調(diào),反正是單位的,能稱得上單位,有錄用職工行為的,有員工的這種行為,凡是招用人員的單位,都在《職工帶薪休假條例》適用范圍里。(據(jù)中國政府網(wǎng)文字直播整理)
【編輯: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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