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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審判決 原上海申花董事長郁知非決定上訴

2008年01月07日 14:37 來源:中安在線-新安晚報 發(fā)表評論

  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原董事長郁知非因職務侵占,被蕪湖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此案宣判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昨天,記者獲悉,郁知非在和律師協(xié)商后,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

  據(jù)蕪湖緯綸律師事務所的張鐵鋒律師透露,郁知非被羈押在蕪湖看守所后,他曾多次和其見面,郁知非每次情緒都很激動,痛哭流涕。1月3日宣判時,郁知非沒有淚水,表現(xiàn)得非常冷靜,只是聽到自己被判4年有期徒刑后,表示不服法院的判決。張鐵鋒說,第一次見到郁知非,和過去媒體上的他,判若兩人,顯得十分清瘦,因腿部患有疾病,行動多有不便。

  檢察機關認為,郁知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資金105萬元,用于支付個人購房款,數(shù)額巨大,已經(jīng)構成職務侵占罪。而郁知非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郁知非雖用單位的公款付了房款,雖然手段不正當,但從法律上來看,這不是簡單的侵占問題,更準確地說,是福利分房中的違規(guī)炒作問題,這涉及到對分房標準的理解和認定問題,因此律師對法院一審判決持保留態(tài)度。

  張鐵鋒說,郁知非的案件與外界傳言的上海社保案并無直接聯(lián)系,郁知非一案也就是房款的認定。郁知非當時購房時,已向上級領導作了匯報,購房主體是申花集團。雖然郁知非沒有按照正常程序用單位款支付房款,從法律角度上來說,認定其職務侵占,有待商榷。按照當時郁知非的身份,郁知非享有分福利房權利、分房標準。郁知非支付105萬元購房款時,該房產的權屬仍屬于申花集團而非其個人,實際上是申花集團在付自己的購房款,此外,105萬是合同約定以外支付的,不應被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案發(fā)后,郁知非的家人已向法院支付了105萬元。

  對于法院做出的上述判決,郁知非在和兩位律師溝通后,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昨天,律師已起草好上訴狀,將于今日遞交蕪湖中院。(記者老春)

編輯: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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