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對的是平常人和脆弱的人性,制度及其執(zhí)行如果采取積極的態(tài)度,也許會避免許多犯罪和挽救很多人,但如果相反則可能將很多人“推上”犯罪的道路,而這又是我們所不愿看到的。
許霆一審被判了無期,因為他經(jīng)不住出錯取款機的誘惑。此案一出,論者紛紛,當然同情許霆者居多。1月11日上午,《羊城晚報》記者從廣東高院得到確切消息,許霆案已經(jīng)裁定發(fā)回廣州中院重審。
想來也是,面對輕而易舉就可以不斷向你吐錢的取款機,又有多少人能拒絕呢?盡管取款機不是要故意誘惑你。所以我們基本上可以把許霆的這種做法,視為一種平常人性的正常表現(xiàn)。在這個意義上,要求許霆或我們中的大多數(shù)不那樣做,實際上是要求這個社會上的人都成為圣人。如果人人都是圣人,法律(尤其是刑法)、道德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今天我們也無須再討論這樣的事了。
但法院也有自己的理由:我們是在嚴格執(zhí)行法律。的確,除了盜竊罪好像真的很難再給許霆找到其他合適的罪名。但一審法院真的是在嚴格執(zhí)行法律嗎?我看未必。首先,法院應該在許霆取的頭1000塊錢和后來的錢之間進行區(qū)分:前者屬于不當?shù)美笳卟艓в幸欢ǔ潭鹊墓室,無論是什么故意。
其次,很難說許霆后來的行為構成了盜竊,因為如多數(shù)人所認為的那樣,很難說他采取了秘密竊取的方式。根據(jù)通常的理解,秘密竊取是指以行為人認為不會為他人所知曉的方式拿走他人的財物。在本案中,許霆用的是自己的銀行卡取錢,所以他肯定知道銀行必定會知道錢是通過他的卡取走的。況且,根據(jù)他的交代,在“出逃”之前許霆還在單位等待銀行前來追索達兩日之久?梢韵胂螅绻y行在這兩天內(nèi)來找了許霆并得到了全部退款,情況又會是怎樣的呢?他的行為也許會被定性為不當?shù)美皇潜I竊,如此,銀行的疏忽大意,是不是促成許霆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之一呢?更不用說取款機本身的問題了。
一個人犯罪在很多情況下,其實是諸多偶然因素臨時共同作用的結果。我們顯然不能將許霆視為“天生犯罪人”?梢韵胂螅谀切┤兆永锖吐猛局,他的思想經(jīng)歷了多么復雜的斗爭和變化:曾經(jīng)有多少次,他想回頭把錢交還銀行,以換取一身的輕松———如果有人告訴他這只是不當?shù)美皇潜I竊、不需要坐牢,如果他能夠從銀行或國家機關那里獲得任何積極的信息的話。但是他沒有,他后來知道的只是這是盜竊、是要受到嚴厲懲罰的,于是,他從最初獲取“不義之財”的僥幸、貪婪、忐忑,逐漸演變到了恐懼并決定逃離以避免被抓到。一個平常的年輕人,就這樣走上了不歸路,原因不僅在于他有機會讓自己的人性接受只有圣人才能過關的考驗并且失敗了,還在于沒有人愿意在他“出逃”的路上,給他任何積極的信息,而是相反給了他極大的壓力和不斷加深的恐懼。
反過來,當我們再次考慮一審法院的判決時,不僅會為所謂嚴格執(zhí)法的說法深表遺憾:法院實際上是將許霆的行為解釋成了秘密竊取。但如前分析,這一解釋又很難說是嚴格解釋,并實際上具有了類推的色彩,而任何超越刑法條文本身的解釋,都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和將犯罪范圍擴大化的嫌疑:沒有適合的罪名就一定要定罪嗎?
所以,現(xiàn)在要反問的反而是:法院是在嚴格適用刑法條文和罪刑法定原則嗎?顯然,這一判決背后體現(xiàn)的,是對任何不法行為的懲罰,而不是今天所公認的對犯罪的預防和對年輕人的拯救。所以,需要更改的也許不僅僅是這個判決本身,更在于刑事執(zhí)法的思想本身:法律面對的是平常人和脆弱的人性,制度及其執(zhí)行如果采取積極的態(tài)度,也許會避免許多犯罪和挽救很多人,但如果相反則可能將很多人“推上”犯罪的道路,而這又是我們所不愿看到的。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李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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