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熱議許霆案,在場市中院人員稱這個案子處理尺度要再討論
2008廣州兩會
即將在明天重審的許霆案昨日在市(注:廣州市)人大代表中引起了熱議,多數代表認為一審對許霆量刑過重,認為應該由許霆和銀行、ATM機生產商三方承擔責任。在場的市中院人員坦陳,一審法官在處理該案時“機械了一點”,但重審判決是否會有變數還難以預料。
“性質沒惡劣到判無期”
昨天下午在市人大分組討論花都組,市人大代表、白云國際機場公司黨委書記陳鳳起最先拋出這個話題,“同一個案件,一方堅持無罪,一方卻堅持無期,判斷的差別怎么會這么大?”
人大代表、來自企業(yè)的駱鼎立即表示,“我認為這個案子中院判重了,現在搞得沸沸揚揚”。駱鼎的意見引來了大家的一片贊同。廣州市人民政府參事室主任張嘉極代表也表示,這個案子不應該判無期徒刑這么重!八(許霆)是一個農民工,是個弱勢群體,他很窮,所以碰到這種機器失靈的情況,就有點撿到錢的感覺,這個性質再怎么樣也惡劣不到要判無期徒刑”,張嘉極甚至認為,當初重判許霆可能是希望起到警示作用,“但這不符合現在法治的精神,柜員機有引誘他的意思,所以應該由許霆和ATM機生產商及銀行三方來共同承擔這個責任!
“該案不處理也說不過去”
昨天來到小組討論現場的市中院審判監(jiān)督廳一名人員說認為,最初全國人大在立法的時候,沒有想到這么遠,當時認為保護的重點是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規(guī)定,盜竊金融機構,金額達到許霆這個數目的,最輕的刑罰就是無期徒刑。現場代表則立即反問,“自動取款機算金融機構嗎?”市人大代表雷意光說,應該是有人在工作的單位才能被稱為機構。市中院的人員回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里,自動取款機是金融機構職能的延伸,但至于是否算金融機構,還需要討論。
“在這個案子上,法官的操作稍微機械了一點”,市中院的人員說,這個案子不處理肯定說不過去,但如何處理,尺度也要再討論。
-進展
銀行起訴前 已經獲賠償
本周五開庭時檢察機關將使用原審起訴書
昨日,許霆取款案又有最新進展:檢察機關本周五開庭時將繼續(xù)使用原審時的起訴書,不做更改。被告辯護律師已經完成閱卷,并對其中一些細節(jié)提出了疑問。
檢方起訴書不作更改
昨天上午,許霆的辯護律師前往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閱卷。據了解,此次廣州市檢察院將仍然使用去年11月6日原審時的起訴書,以盜竊罪起訴許霆。材料新增部分主要是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遞交的一份《補充偵查報告書》,有兩個部分,一是聯系山西警方核實許霆的身份,其次是對許霆歸案過程作了補充說明。
據今年1月28日的詢問筆錄,廣州市商業(yè)銀行營業(yè)管理部副總經理盧剛(案發(fā)時任該行個人銀行部經理)表示,案發(fā)后大約一個月,一個自稱是許霆的男子打他電話,說想處理好這件事,并說錢被人偷了,只還一半行不行,“我當時就說希望你全部還清,對方就說肯定還不清了,最多只有一半”。
盧剛表示他當時希望許霆去自首。為什么“4月24日發(fā)現問題后4月30日才報案”?盧剛說,一開始想把損失的錢追回來,先想找許霆了解情況,耽誤了一些時間。
報案材料取款時間不一
引人注意的是,新增材料中有一張銀行進賬單,出票人是出錯ATM取款機的廠商“廣州廣電運通金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則是“廣州市商業(yè)銀行清算中心”,金額為“196004元”,時間是“2006年4月27日”,被告辯護律師表示,這就是ATM廠商廣電運通賠償廣州商業(yè)銀行損失的單據——距許霆取款的時間2006年4月21日僅僅6天。
材料中還有一份是廣州市商業(yè)銀行的報案材料。辯護律師表示,材料《廣州市商業(yè)銀行賬戶流水清單》中顯示被告許霆案發(fā)當晚第一次取款交易時間是“22時07分35秒”,而另一份《涉案賬戶取款交易明細》則顯示第一次取款交易時間為當晚“21時56分41秒”,“為何兩次時間不同”?
另據資料顯示,許霆取款后的第二天,有人持廣州市商業(yè)銀行卡取出1200元,而持卡人身份“暫時不明”。截至4月24日上午10時查詢時,該柜員機已被取空。(作者: 陳良軍 周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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